
▲北市內湖區公所經建課的約僱助理工程員侵占公款31萬2000元。(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區公所經建課潘姓約聘助理工程員,負責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核銷等業務,卻涉多次從保險箱取走預借現金,拿來購買私人用品、與女友聚餐及送禮,前後侵占公款31萬2000元;而劉姓經建課長知情後未舉發,還讓潘父代為繳回部分款項。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潘男,全案將適用國民法官程序,也是士檢首件由國民法官參審的貪污案。
劉男自2024年5月28日起擔任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課長,負責綜理經建業務;潘男則自同年8月29日起,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擔任約僱助理工程員,2025年1月起全時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辦理轄內鄰里公園土木業務,並負責公園水電費繳納、核銷及借用申請等工作,劉男正是他的直屬主管。
依公所作業流程,承辦人會先估算全年鄰里公園水電費需求,向秘書室預借經費,再依每期帳單實際金額繳納並辦理核銷。2025年5月起,相關業務移交潘男辦理,經建課也在同月購入保險箱,自6月起用來存放預借現金,由潘男及余姓承辦人各保管1支鑰匙。
檢方查出,潘男因購買私人用品,以及支應與女友交往期間的聚餐、贈禮等開銷,竟將腦筋動到公款上。2025年6月16日,他利用手中鑰匙打開保險箱,先取走3萬5000元,隔天再拿走3萬元,另於6月間數日陸續取走8萬5000元,前後3次涉嫌侵占原本用來支付公園水電費的預借現金,共計15萬元。
這筆15萬元公款並不是公所自行查帳發現,6月20日,潘男父親主動打電話給劉姓課長,告知兒子侵占公款,劉男才得知此事;至於潘父如何發現兒子挪用公款,檢方處分書並未進一步交代。
檢方認為,劉男當時已明知潘男涉嫌貪污,卻沒有向上舉發,反而同意讓潘父代替兒子將款項補回。6月23日上午,潘父在內湖區公所外人行道交付15萬元,劉男隨後收回潘男原本保管的保險箱鑰匙,但沒有向政風、廉政等相關單位通報。沒想到,鑰匙被收走後,潘男仍未停手。
誇張的潘男之後改變手法,以「要繳納鄰里公園水電費」為由,向不知情的余姓承辦人表示需要取款,讓對方拿另一支鑰匙打開保險箱,再由潘男從中取走現金。
潘男7月9日先取走10萬元,隔天再拿1萬7000元,7月21日又取走3萬1000元,另於7月間某日再拿1萬4000元,4次共取得16萬2000元。檢方認為,這部分已不是利用自己持有的鑰匙直接拿錢,而是藉由職務機會,以繳水電費為由讓同事開啟保險箱,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直到潘男無力補回16萬2000元,才於7月27日主動向劉姓課長坦承,並於8月11日前往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廉政署循線調查後,不僅查出7月間這波16萬2000元犯行,也往前追出潘男6月間曾侵占15萬元,以及劉姓課長當時已經知情、卻未舉發的情節。
士檢認,潘男3次侵占公款15萬元,另4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16萬2000元,前後涉及公款共31萬2000元,由於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
由於潘男被控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起訴後將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由士林地院審理。這也是士林地檢署首件以《貪污治罪條例》罪名起訴後,進入國民法官程序的案件。
檢方另說明,潘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且犯罪所得已全數繳回,因此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不過,兩階段犯行是否符合「自首」要件,認定不同。
其中,7月間詐取16萬2000元部分,因潘男8月11日前往廉政署時,廉政人員尚未發覺這部分犯罪,符合自首要件,檢方因此另請法院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但6月間侵占15萬元部分,潘男赴廉政署時並未主動供出,而是廉政署後續追查才發現,因此不能適用自首減刑。
至於劉姓課長部分,士檢認為,他身為潘男直屬主管,明知所屬人員有貪污事證,卻未予舉發,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
檢方考量劉男沒有前科,犯後表示悔悟並請求從輕處理,綜合犯罪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後,認為給予自新機會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須在處分確定日起8個月內向國庫支付8萬元;若緩起訴期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檢察官仍可依法撤銷緩起訴。
每日新聞精選 免費訂閱《ETtoday電子報》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