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14日作成2026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2005年修法前刑法第80條就兒少性犯罪追訴時效規定違憲,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確定終局裁定均遭廢棄,發回原法院重審。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時代力量等民團今(19日)召開記者會提出三大訴求,除呼籲民事賠償釋憲案公開言詞辯論、檢討證據認定,也要求立法院儘速將陽光公益法案等排入議程,全面補足法制缺口。憲法法庭14日作成2026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2005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就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計算,在未考量兒少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的情況下,過度限制其訴訟權,於此範圍內違憲。為此台灣光寰協會等6個民團今召開記者會。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釋憲案律師蔡尚謙指出,國家終於承認被害人的創傷即使在多年之後,也應該被看見、被理解。但他也強調「能夠重新提告、重新審理,只是起點,而不是正義的終點。」今日判決的效力限於聲請案件,對於尚在法院審理、尚未進入憲法法庭程序的案件,仍面臨舊法限制。既然憲法法庭已認定舊法過度限制兒少性侵倖存者的訴訟權,國家就不應讓尚未走進憲法法庭的倖存者繼續被制度遺落。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陳利益表示,判決並未解決所有問題,除11名聲請人重新取得司法救濟機會外,已完成追訴時效的案件原則上無法因此重新啟動,兒少性影像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時效等問題也仍待補足。因此,立法院不能將責任全數留給憲法法庭,應把握延會期間積極排審相關陽光公益法案。他也呼籲大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見,也應透過參與合議、表決及意見書完整論辯,避免基本權利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說,憲法法庭第6號判決正式宣告舊刑法對兒少性侵追訴期的規定違憲,不只是司法上的重大進步,更是一份遲來的正義。過去半年,時代力量走上街頭連署、在網路倡議,也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更遇到許多勇敢站出來的倖存者,為了自己,也為了其他受到相同傷害的孩子。王婉諭接著說,判決雖為11名聲請人重新開啟司法救濟之路,但未接住所有人,仍有許多案件無法重新計算時效;兒少性侵害案件一年平均約5000件,其中8成左右加害人是被害人認識的人,若是6歲以下兒童,更有高達6成加害人是直系親屬。孩子可能因年幼、遭威脅或欺騙,必須等到成年甚至更久後,才有能力和勇氣說出口。王婉諭表示,刑事追訴期只是跨出一步,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釋憲案仍在進行,修法工作尚未結束,將持續倡議,希望國家提供更完整保障,讓被害人重新被看見、得到實質協助,不再有任何孩子必須帶著痛苦與秘密長大。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認為,性暴力被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的時效也應適度放寬,不能讓加害者或曾包庇加害者的學校、機構,因長期壓迫被害者而反而免除責任。記者會中,民團共同提出三大訴求。第一,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與社會對話,並加快立法院修法進度。第二,1999年前性侵案件的強姦罪告訴期間僅6個月,遺留問題仍待處理。第三,11名聲請人發回法院重審後,勢必面臨證據認定困難,呼籲司法體系檢討性暴力案件證據認定,以倖存者為主體,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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