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逐條審議「食安法」修正草案,民眾黨對第四條食安諮議會相關條文提出修正草案,要求會議後一定期限內公告會議內容,並要求明定利益迴避相關規範,衛福部則認為不宜對所有會議都採相同的公告期限,但利益迴避相關事宜可透過修正相關文字突顯。民眾黨立委邱慧洳、陳昭姿先後提到,中聯油脂案下架措施討論過程中,食藥署曾召開食安諮議會,邀請專家進行討論、中聯油代表全程參與會議,但做成的下架措施引起諸多紛擾。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民眾黨立委質疑,有報導指出,有專家於該會議前曾與中聯油高層一起用餐,並搭乘其座車北上參與會議,當事專家並非抵達食藥署才與中聯油高層碰面,而是在會議前就有互動,缺乏避嫌意識。但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認為,委員與會前都會簽署利益迴避切結書,換言之,利益迴避是委員要自行切結的,也是與會委員本就要自行做好的自律範疇,「難道找委員開會,事前還要有人盯梢,確保與會委員沒有任何違反利益迴避的行為?」衛福部應說明利益迴避相關章則規範。石崇良說,對於報載專家曾於會議前與中聯高層有互動一事,食藥署事前完全不知情,目前全案都已經交給檢調調查,利益迴避是會議重要的原則與規範,「食安法」第四條對於諮議會的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其他應遵循事項等,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若需明定也可修正文字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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