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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批鏡週刊垃圾媒體挨告 二審仍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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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曾3度批評「鏡週刊」為「垃圾媒體、垃圾週刊」,精鏡傳媒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判免賠,二審高院今天認定言論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駁回上訴。可上訴。

精鏡傳媒提告主張,黃國昌於民國113年9月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批評鏡週刊針對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報導,稱「垃圾媒體鏡週刊」、「無恥至極」;同年10月8日在民眾黨團記者會上又稱「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

此外,黃國昌同年12月10日出席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面對媒體提問時表示,「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

精鏡傳媒認為,黃國昌相關言論侵害公司商譽及名譽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黃國昌賠償100萬元,並在黃國昌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

黃國昌答辯主張,他認為鏡週刊罔顧媒體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以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報導,因此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批判,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不爭執黃國昌相關言論均屬評論,而非事實陳述。從發言整體脈絡來看,黃國昌是質疑鏡週刊在偵查期間取得新聞資訊的來源,並據此批評報導以片面資訊引導輿論、違背第四權義務,且北檢確實有調查相關洩密案,相關批評並非全然無所本。

一審認為,「垃圾」一詞雖屬負面、嚴厲用語,但黃國昌主要是針對報導內容提出質疑及批判,屬主觀價值判斷,並有相關論據,並非單純謾罵或以惡意中傷精鏡傳媒名譽、商譽為唯一目的,因此判黃國昌免賠。精鏡傳媒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鏡週刊針對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具體指涉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並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而引發爭議。黃國昌當時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個人臉書或記者會遭追問時發表相關言論,屬一般人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予容忍。

高院認為,黃國昌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對鏡週刊報導給予負面評價,雖使精鏡傳媒感到不悅,但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

高院綜合考量黃國昌發言脈絡、對精鏡傳媒商譽及名譽影響,以及雙方言論自由、商譽權與名譽權的權衡,認定相關言論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構成不法侵權,因此駁回精鏡傳媒上訴,仍判黃國昌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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