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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用遊戲幣誘少女拍性影像 判刑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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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9日電)許姓軍人網路交友認識未成年少女,以遊戲幣為誘因,要求少女自拍傳送性影像。新北地院考量許男未散布,且坦承犯行有悔意,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根據判決書,中尉許姓男子去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後,多次以給予遊戲幣方式,引誘少女自行拍攝胸部及私密部位等性影像傳送給他,並儲存在個人雲端硬碟。少女母親查看少女手機後察覺有異立即報警,警方前往許男住處及工作地點搜索,扣得手機及雲端帳號,依法送辦。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許男身為現役軍人,明知對方未成年,對性智識及自主能力未臻成熟,卻為滿足性慾引誘少女拍攝性影像,實屬不該。但考量許男犯行尚未造成少女實質身體或精神傷害,影像僅供自己觀覽,無散布行為,情節尚屬輕微。

合議庭審酌許男無前科,因血氣方剛一時失慮犯罪,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表達願賠償新台幣50萬元,雖少女及法定代理人無意願接受以致未達和解,但仍可認許男有賠償及彌補誠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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