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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少算加班費挨罰2萬提告抗罰敗訴 法院批屢遭裁罰卻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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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石門發電廠一名員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台電計算例假日加班費時,未將「領班加給」及「全勤獎金」納入計算,遭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2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兩項給付屬獎勵性質,非工資範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兩項給付均屬工資,並在判決中指出台電長期多次未將各式加給納入加班費,而遭各地主管機關裁罰,卻仍未積極改善,最終駁回台電上訴,全案確定。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2024年4月11日前往台電石門發電廠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台電讓一名員工於2023年3月19日例假日出勤,但在計算例假工作加給時,未將「領班加給」及「全勤獎金」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違法勞基法。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桃市府認定,台電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處分內容。台電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以後,台電提起上訴。台電上訴主張,領班加給是對擔任領班人員的激勵性給付,性質類似競賽獎金或特殊功績獎金若發生工安事件即不發給,主張此部分不屬勞務對價或經常性給予。另外,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獎金實施要點,全勤獎金屬獎勵性、恩惠性給付,因此領班加給和全勤獎金均不應列入工資計算。此外,台電也強調,公司必須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經濟部相關規範辦理薪資制度,未將「領班加給」及「全勤獎金」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是依法令辦理,若因此遭罰,形同面臨法規間義務衝突,不應受處罰。法院指出,本件爭執的全勤獎金以及領班加給,是勞工提供勞務對價,且在一般情形下可領得,制度上具有經常性,自符合勞基法工資要件,而台電未將2項給付納入平日工資計算例假日加班費,確實已違反勞基法。針對義務衝突部分,勞基法所定的勞動條件是最低標準,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若與勞基法規定不符合,且規範內容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自應優先適用勞基法規定,因此不會有義務衝突問題。法院還提到,台電長期以來多次因未將全勤獎金、領班加給、夜點費及兼任司機加給等工資項目納入加班費計算,而遭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卻未見積極改善,縱使非故意也難認毫無過失,最後認定桃園市政府僅依規定裁處最低額2萬元罰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濫用情形,因此駁回台電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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