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该女童在芙蓉出生后即遭遗弃,而她在当地出生,已符合取得公民权的属地原则条件。(示意图) (布城19日讯)上诉庭裁定,生母即使把初生婴儿交给中间人,只要已永久放弃抚养责任,就是遗弃,并据此宣判一名在芙蓉出生的女童可依法成为大马公民。
根据《新海峡时报》报道,以拿督诺琳、拿督法依扎和拿督阿丽扎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批准一名女童“LSK”养父母所提出的上诉,推翻高庭拒绝承认该女童为大马公民的裁决。
上诉庭裁定,女童的生母把初生女婴交给中间人,以永久安置在另一个家庭时,已是蓄意并永久放弃对孩子的照顾和父母责任。
法官阿丽扎在宣读判词时说,关键不在于孩子实际上如何与母亲分离,而是母亲是否已永久切断亲子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放弃关系是否为最终的局面,而非采取的方式是否安全。
“直接把孩子交给中间人,本身不足以证明孩子遭遗弃,但也不排除构成遗弃。”
上诉庭指出,高庭已裁定,有“强而有力的证据”显示生母蓄意把初生女婴交给中间人,却仍认为这种交付方式与遗弃不符。
“恕我们不能苟同高庭的裁决,这种处理方式混淆了放弃孩子的实际方式,以及这项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
上诉庭裁定,该女童在芙蓉出生后即遭遗弃,而她在当地出生,已符合取得公民权的属地原则(jus soli)条件。
法官说,由于政府未能推翻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条款所列明的法律推定,即女童的生母为大马永久居民,所以女童符合父母至少一方须为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公民权条件。
上诉庭指出,第19B条款阐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遭遗弃的初生婴儿应被推定为在发现地出生,其母亲也永久居住于该处。
上诉庭说,该条款不应被狭义诠释为仅涵盖被遗弃在路旁、厕所、宗教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婴儿。
“第19B条款保障的是遭遗弃的初生婴儿,这项保障并不取决于孩子是否以令其面临人身危险的方式遭到遗弃。
“直接交付孩子并不会自动构成遗弃,但若证据显示,父母蓄意并永久放弃亲子关系,直接交付也不妨碍法庭裁定孩子遭到遗弃。”
上诉庭强调,这项裁决并不意味着每一次交付或私下安置孩子的行为,都会构成遗弃。
相反地,证据必须证明母亲已永久放弃对孩子的照顾和父母责任、不再保留任何父母角色、没有表明会回来,也没有留下可靠的身分或追查资料。
上诉庭强调,这项判决并非把私人领养或非正式安置儿童的安排“宪法化”。
阿丽扎补充,暂时、寄养或监护性质的安置,或父母身分仍然明确、可被追查且仍负有责任的安排,都不构成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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