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地方選舉將至,各地檢署近日將「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送交里長宣導防範境外勢力介選、幽靈人口及選舉賭盤,卻遭媒體投書批評是動用司法機器「政治恐嚇」。最高檢今反駁,此舉僅是借重里長熟悉地方的優勢,協助轉知民眾、深化法治教育,共同維護選舉公正、守護民主。有媒體投書指出,各地檢署近日透過民政、警政系統發信給村、里長,橋頭地檢署更動員派出所所長親送,並以林雪峰接受中國落地招待案為例,質疑「滲透來源」及接待標準模糊,批評檢察體系藉反滲透法警告基層、阻礙兩岸交流,形成政治恐嚇。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最高檢今發布聲明表示,檢察機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務部訂定的選舉查察工作綱領等規定,辦理妨害選舉查察及宣導,目的在維護選舉秩序與社會安定,落實公平選舉、守護民主的核心目標。最高檢指出,各地檢署信函以「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為名交由里長協助轉知,是借重里長熟悉地方、貼近民眾的優勢,透過檢察機關與民政體系合作,宣導妨害選舉犯罪態樣,提醒民眾遵守法律、避免誤觸刑責,同時鼓勵檢舉不法,屬於今年地方選舉不法防制宣導的一環。針對投書質疑「滲透來源」定義及接待標準不明,最高檢強調,反滲透法第2條已明定滲透來源的定義,第3、4條規範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從事選舉活動的犯罪要件;第6、7條則規定,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特定罪名,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檢並引述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所謂「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是指受到滲透來源要求、託付或提供實質助力,且程度足以認定相關行為兼為滲透來源而實施。至於招待是否構成選舉賄賂,最高檢表示,不以金額多寡作為唯一標準,而須綜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向、雙方關係、利益種類與價額、授受時間及場合等因素,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向。最高檢強調,檢察官偵辦個案,須依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具體案情,根據調查所得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查明是否涉有犯罪嫌疑,屬於司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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