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一场地产圈“商务酒局”曝出女性遭伤害事件,舆论持续发酵。据媒体报道,受害人为某房地产企业的女性员工,被公司领导临时通知赴宴陪酒。受害人席间被强迫大量饮酒,随后被带至其他场所遭受侵害,反抗中身体受伤。
18日,浙江杭州市调查处置组就“杭州酒局事件”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目前,被害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峰、郁某栋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场以商务洽谈为名的宴请,最终演变为恶性侵害案件,商务宴请背后的法律责任边界,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刑事追责:趁醉猥亵属“其他方法”,致轻伤或涉数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伟特别指出,趁他人醉酒、意识不清、丧失反抗能力时实施性侵害,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范畴。“受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不代表行为人可以免责,恰恰相反,这是司法实践中从重考量的情节。”目前受害人已被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施害者若触犯故意伤害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徐伟表示,强制猥亵行为过程中致人轻伤,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法应从一重罪处断;但若伤害行为是猥亵之外的独立暴力行为,如受害人反抗时被殴打致伤,则属数行为,需要数罪并罚。“具体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仍然需要等待办案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民事风险:同饮者与用人单位均需担责,“免责协议”无效
刑事追责之外,商务宴请中的共同饮酒行为也伴随明确的民事风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孟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先行行为,该行为会在同饮者之间产生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对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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