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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追垃圾車硬丟砸傷清潔隊員挨告「妨害公務」 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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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追趕行進中的垃圾車,以「蓄力拋甩」方式硬扔垃圾,砸傷隨車清潔隊員大腿,檢方依妨害公務與傷害罪起訴,但法官認定陳婦僅是「技術不佳」的過失,改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5天,檢方不服上訴求重判,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判決指出,去年4月10日傍晚6點多,家住高雄楠梓區的陳姓婦人未等垃圾車停穩便急著將垃圾「拋甩」入車斗,意外砸中隨車隊員左大腿致挫傷。檢方調查後,認定陳婦對執行公務的隊員施暴,依刑法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但陳婦開庭時堅稱:「我丟的是家用垃圾,我不認為有打到他」,橋頭地方法院認定陳婦僅因「技術不佳」誤砸,變更法條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直指陳婦在案發前幾天就有持垃圾丟擲隊員紀錄,且事發後竟還到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討拍、公審基層隊員,使隊員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可見具有傷害與強暴妨害公務之不確定故意,認為原審量刑過輕。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陳婦拿出1999申訴紀錄澄清,指環保局回覆矛盾,讓她誤以為該巷弄仍可沿街丟垃圾。法官勘驗發文紀錄發現,陳婦貼文雖述說過程,但並未獲得網友支持,反而遭大批網友留言打臉、宣導「定點收運」的必要性。法官審酌,陳婦因堅持過往倒垃圾習慣,疏未注意造成隊員受傷,但傷勢輕微,且無證據顯示其有直接攻擊或妨害公務的故意,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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