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瀚(化名)被指控加入詐騙集團,並協助詐團騙得280萬元,落網後他坦承涉詐,但辯稱無能力賠償,而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原告損失的是金錢,我則損失人身自由與一生有前科註記」。不過,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仍判處阿瀚應賠償280萬元。

▲阿瀚承認涉詐,但辯稱沒有能力賠償、自己也是受害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瀚加入詐團,除了負責管理控點工作,還負責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收水、向車手清點詐欺款項等工作;該詐團在2022年5月以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話術,成功誘導原告將280萬元匯入第一層帳戶,隨後由其他成員轉匯至第二、三層帳戶,再由車手提領款項交給另一名成員。
阿瀚因此案挨告,他坦承確實做了協助詐欺的行為,願意承擔責任,但他沒有拿到280萬元贓款,也沒有能力賠償,況且他和原告都是受害者,「原告損失的是金錢,我則損失人身自由與一生有前科註記」,他已經在今年7月入監服刑,服刑期間會痛改前非,出獄後也會重新做人,盡最大能力工作服務社會。
另外,阿瀚還主張原告的匯款時間超過侵權行為2年時效。對此,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詐團犯案時均以假名聯繫,原告當初即使報警,也無從得知阿瀚的真實身分,直到檢方在2024年12月25日起訴後,原告才得以確認賠償義務人,因此請求權時效並未消滅。
法官表示,阿瀚雖然沒有實際拿到全部贓款,但他參與詐團分工、共同完成詐欺與洗錢流程,就必須對全部損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最終仍判他應賠償2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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