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環保局一名臨時回收車隨車人員將收運的物品變賣遭起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游瓊華、葉品辰/台中報導
台中市環保局一名32歲洪姓臨時人員,疑因孩子剛出生、家庭經濟壓力增加,竟利用擔任資源回收車隨車人員的勤務機會,將收運的青銅、水龍頭、筆電、電池及鋁、鐵製品等資源回收物私自帶回,再拿到回收場變賣。檢方調查發現,洪男從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間多次犯案,共取得9900元,案發後主動前往廉政署自首並繳回所得,台中地檢署近日依貪污罪嫌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男受僱於台中市環保局,工作內容是搭乘資源回收車,沿街收取民眾交付或丟棄的回收物。不過,他從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趁著執行清運勤務時,先從回收物中挑出青銅製品、水龍頭、筆電、乾電池、機車電池,以及鋁、鐵等金屬物品,再裝袋暫放於回收車內。
待每天勤務結束、回收車返回區隊停放後,洪男便趁機將物品搬到自己的自小客貨車內,有時甚至由不知情的妻子騎機車協助載回家。等到累積一定數量後,他再將這些物品送往資源回收站變賣,前後共取得9900元。
檢方調查時,洪男坦承犯行,回收站顏姓負責人也證稱,洪男曾多次拿鋁製品、廢鐵、電池及青銅水龍頭等物品前來變賣,每次重量約7至10公斤,平均可換得約300元。直到2025年4月,清潔隊發現洪男涉嫌將回收物私自帶走,他隨後主動前往廉政署自首,並將犯罪所得9900元全數繳回。
台中地檢署偵結後,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由於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考量洪男犯案情節輕微,犯罪所得僅9900元,未超過5萬元,加上案發後自首並繳回所得,且犯案原因與孩子剛出生、家庭經濟壓力有關,因此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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