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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糾出法官判錯刑! 公務員捷運偷拍「拘役」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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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偷拍狼一審判有點怪,檢察官看判決書發現「刑種用錯」提上訴。(示意圖、非當事人/AI生成) 北捷偷拍狼一審判有點怪,檢察官看判決書發現「刑種用錯」提上訴。(示意圖、非當事人/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位蕭姓公務員去年底在北捷中山站搭手扶梯時,趁一名短裙女子站在前方,竟拿手機從下往上偷拍裙底及大腿等私密部位,被女子當場發現報警。士林地院一審原判拘役50日,未料士林地檢署收到判決後發現,蕭男所犯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法定刑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沒有拘役這個選項,因而提起上訴。二審認定一審量刑違法,撤銷後改判有期徒刑3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蕭男於去(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台北捷運中山站出口方向搭乘手扶梯時,看見一名成年女子穿著短裙,竟為滿足私慾,拿出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站到女子身後,再將手機由下往上靠近,偷拍其裙底及大腿等隱私部位。

女子察覺異狀,當場報警處理,蕭男眼見事情曝光,在警方到場前趕緊把偷拍影片刪除,但仍被查扣手機並依法送辦。他從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均坦承犯行,犯罪事實本身並無爭議。

士林地院一審考量蕭男沒有前科,犯後也認罪,且曾表達和解意願,但因被害女子拒絕而未能成立和解,再加上他大學畢業、任職公務機關、月薪約6萬元等情況,最後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也不給緩刑。

但真正的問題就出在「拘役」兩字。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檢視判決後發現,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法定刑明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有可以判拘役的規定,因此認為一審量刑明顯違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

二審合議庭也直接認定檢方上訴有理由,指出一審雖然認定犯罪事實沒有問題,但量刑確實與法不符,因此將原判決關於刑度部分撤銷。

法院重新量刑時,仍痛批蕭男為滿足私慾,在公共場所偷拍女子裙底,嚴重侵害性隱私權。不過也考量他始終坦承,案發後已到身心科診所及台北榮總接受心理治療,犯後態度尚可,因此改判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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