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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惡男不滿分手!持摺疊刀強押前女友摩鐵性侵 判決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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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因不滿與越南籍前女友甲女分手,竟在光天化日下當街毆打對方,強行將人押上車載往汽車旅館,不僅以束帶綑綁手腳,更持摺疊刀、剪刀恐嚇「要剪妳頭髮」,最後違反女方意願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因不滿與越南籍前女友甲女分手,竟在光天化日下當街毆打對方,強行將人押上車載往汽車旅館,不僅以束帶綑綁手腳,更持摺疊刀、剪刀恐嚇「要剪妳頭髮」,最後違反女方意願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因不滿與越南籍前女友甲女分手,竟在光天化日下當街毆打對方,強行將人押上車載往汽車旅館,不僅以束帶綑綁手腳,更持摺疊刀、剪刀恐嚇「要剪妳頭髮」,最後違反女方意願性侵得逞。全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日前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9年,扣案摺疊刀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與甲女曾於114年4月間交往,同年10月同居,12月分手。徐男不甘被甩,於115年2月9日下午4時40分許,駕車埋伏在甲女位於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三路住處附近,見甲女出門散步,隨即下車橫越馬路,徒手猛毆女方頭部、臉部及背部,不顧路人目光,強行將人拖進車內,載往高雄市「御宿汽車旅館」。

根據判決書內容,徐男在旅館房間內仍持續毆打甲女,甚至因甲女喊頭痛,徐男竟用束帶綁住其手腳,獨自外出買藥。返回後,徐男持摺疊刀割開束帶,又拿出剪刀抵在甲女頭邊,恐嚇「要剪光妳的頭髮」,甲女因先前遭毆打、又被持刀威脅,早已嚇得不敢反抗。

徐男隨後要求甲女與其發生性行為,並將陰莖插入甲女陰道,甲女因害怕遭不測,不敢開口拒絕。過程中,甲女曾趁隙以手機傳訊向友人求救,但遭徐男發現,通話也被攔截。直到當晚7時許,徐男才將甲女載回住處後逃逸。

甲女隨後前往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驗傷,診斷出右額、左後肩、頸部等多處瘀青、上唇破皮、雙手束帶勒痕,傷勢遍布全身。

徐男到案後坦承傷害及妨害自由,但極力否認強制性交,辯稱「是甲女主動要跟我發生性行為」、「拿刀只是為了割束帶,沒有恐嚇」。然而法官審酌,甲女早已刪除徐男微信、不告知現住地,顯已無意來往,豈有可能在遭毆打、綑綁、持刀恐嚇後「主動求歡」?

且徐男在偵查及審理中說詞反覆,一下說沒帶刀,一下又坦承持摺疊刀割束帶,甚至曾向法官道歉稱「我說謊,因為沒遇過這麼嚴重的刑罰」,遭法官認定為臨訟卸責,毫無悔意。

高雄地院認為,徐男所為已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以及第302條之1第1項第2款「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重論以強制性交罪。雖公訴意旨另指徐男涉「凌虐」加重,但法院審酌傷勢多為皮肉傷,且徐男曾外出買藥,未達殘忍不人道程度,不予認定。

法官痛批,徐男僅因感情糾紛,即當街施暴、強押、綑綁、恐嚇甚至性侵,手段惡劣、嚴重侵害女性性自主權,且犯後態度不佳,浪費司法資源,最終量處有期徒刑9年,扣案摺疊刀沒收,剪刀因未扣案且無重要性,不予沒收。

由於甲女案發後因逾期居留已返回越南,並遭禁止入境至116年5月,無法到庭詰問。法院依法認定其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非唯一證據,佐以驗傷單、監視器畫面、友人對話紀錄等補強證據,仍可採為判決基礎。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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