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幸妤近日公開與前夫趙建銘婚姻期間的醫療、房產及感情爭議,趙則公布離婚協議書,反指陳違反保密條款,恐須賠償1億元。熟悉家事法律實務的律師包盛顥分析,陳的言論確可能落入保密範圍,但法院未必照判1億元;趙公開協議內容,也可能反向構成違約。趙建銘公開的離婚協議書顯示,陳幸妤為甲方、趙為乙方,協議原有9條,但趙僅公開第1、8、9條,其餘內容均予以遮蓋。其中最關鍵的第8條約定,雙方對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以及協議過程中的細節均應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或詆毀;若違反並導致任一方或其親屬隱私受侵害,違約方應賠償懲罰性金額1億元。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包盛顥先指出,離婚協議可由雙方自行約定保密條款,目的在確保彼此於離婚後各自履行協議內容,並避免婚姻細節持續對外曝光,干擾雙方未來生活。尤其公眾人物、演藝人員的婚姻、家庭及財務狀況較受外界關注,實務上更常透過保密條款約束雙方。就本案而言,陳幸妤談及自己與子女接受趙建銘診斷、治療,以及婚姻期間贈與房產等事項,其中醫療內容可能涉及趙的職業及執業細節;陳另指控趙與診所護理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則涉及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均可能落入保密條款的約定範圍。包盛顥分析,若趙建銘提告主張陳幸妤違反離婚協議,陳確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違約、須負擔違約金;不過,仍須逐一檢視陳對外發言的具體內容,並判斷言論是否確實造成趙或其親屬的隱私受侵害,並非只要公開談論婚姻往事,就必然須賠償1億元。至於協議所列的1億元,法院也未必全額照判。包盛顥表示,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違約金若過高,法院得予以酌減;實務上通常會綜合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雙方經濟能力,以及守約方實際所受損害等因素判斷。包盛顥說,若陳幸妤揭露的內容經證明屬實,法院也可能審酌言論是否涉及醫療行為瑕疵或其他公共利益,再與趙建銘的隱私權相互衡量,據此判斷1億元懲罰性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應酌減至何種程度。不過,保密義務並非只約束陳幸妤。包盛顥指出,趙建銘主動將離婚協議書提供媒體,公開第8條等約定,本身也可能涉及保密條款所稱的「協議期間細節」;若因此造成陳幸妤或其親屬隱私受侵害,陳也可能反向主張趙違約並請求賠償,最終仍須視公開範圍、實際損害及雙方舉證而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