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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告伴娘「占廁所、缺席敬酒」求償近30萬!喜餅桌菜全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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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新娘辦完婚禮後怒告伴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新娘辦完婚禮後怒告伴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字級設定:

閨密撕破臉!一名新娘辦完婚禮後,控訴伴娘占用新娘房廁所、與伴侶過度親密、未發喜糖、沒招呼賓客及缺席敬酒等,憤而提告求償近30萬元,連禮服、妝髮、桌菜、喜餅及泰國旅遊費用都列入索賠。法官認雙方屬「好意施惠」關係,新娘求償無理由,最終判她敗訴。

新娘主張,自己於民國112年7月初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辦婚禮,請好友擔任伴娘,應盡包含協助婚禮規劃、打理新娘儀容、流程及處理突發狀況,並在現場帶動氣氛與招呼賓客等。她控訴,伴娘在婚禮當天占用新娘房廁所,導致延誤進場,還與伴侶過度親密破壞觀感,加上未幫忙發喜糖、缺席敬酒等,已構成不完全給付及委任過失。

新娘算得精細,伴娘VeraWang禮服3萬3600元、妝髮3634元、當天早餐108元、兩人桌菜費1萬1696元、喜餅1180元及特製畫像等,全部列為「不當得利」,提告要求吐出來,再加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婚禮相關就索賠25萬2970元。

另外,新娘將旅遊糾紛一併算帳,指控伴娘同年8月到泰國旅遊時住她租屋處,要求她當地陪,還借用行李箱託運,請求返還地陪費、住宿費及託運費共3萬5275元,接著加碼控訴伴娘拒絕讓她參加其婚禮,害她白花1萬0850元機票錢,包含婚禮等總共要求賠償29萬9095元。

伴娘對此辯稱,自己是基於友情幫忙,沒簽契約也沒拿報酬,當天已極力配合試穿禮服、化妝、進場與送客,禮服早已歸還,與伴侶也只是正常互動,且伴侶長期住國外,情感表達較直接。至於泰國旅遊當時已付清相關費用,婚禮機票更非她強迫購買。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伴娘占用廁所與伴侶親密舉動屬一般日常生活及社交範疇,難認有何不法侵害新娘人格法益情事。而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的「好意施惠」關係,因此新娘自行規劃禮服、桌菜與喜餅等費用,不構成不當得利。至於泰國地陪與機票損失,同樣無契約或相當因果關係。法官最終駁回新娘全部訴求,訴訟費用全由她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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