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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犯案衣物是否沒收?院、檢見解不同 法官斥「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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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施姓竊賊今年1月初在火車上偷走林男的60萬元現金,警方鎖定施男身分後,前往其屋內搜索,查扣部分贓款、利用贓款購買的衣物及犯案衣物。檢察官起訴時,認為犯案時的衣物算是犯案工具之一,向法院聲請扣留。法官審理後認為,犯案衣物不能算是犯案工具,「偷臭」檢察官,還推論是起訴書為檢察官助理代筆,引發熱議。該案緣起於,施姓男子趁著搭火車時,利用雙腳勾走鄰座乘客的背包,而背包內竟有60萬元現金。林姓被害人雖於發現時第一時間報警,但施男早已從容離去。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警方則積極調閱監視器,鎖定施男身分,並持搜索票前往其住所,將他逮捕,並搜出剩餘贓款39萬餘元及用贓款買的衣物、犯案時的衣物。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將施男起訴,認定其犯案時用腳勾走背包,認定犯案時所穿的鞋子、衣服應算犯罪所用之物,向法院聲請沒收。法官審理後,認定施男觸犯竊盜罪,且被害人已經過世,無法達成和解,判他有期徒刑6月,且除查扣到的贓款已返還林男外,其餘不法所得則宣告沒收。法官也於判決書中指出,施男利用贓款購買的衣物,已經列入沒收的不法所得中,不得重複沒收;另檢察官聲請沒收小偷的犯案衣物「荒謬至極」、「貽笑大方」,認為總不能要被告衣不蔽體犯案;法官推測該書類為檢察官助理所寫,痛批檢察官,應善盡「監督檢查」之責,竊盜犯衣物荒謬無稽,不准許沒收。基隆地檢署則表示,尊重法院對於個別案件所採取的法律見解,但也期盼法官勿輕忽檢察官的價值與努力,於個案審判時以客觀立場依法論法,減少針對性之情緒用詞,以彰顯法官判決之審慎與理性。本署亦會持續精緻偵查,盼能與法院共同攜手為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努力。法界人士則指出,每位法律人的法律見解不盡相同,應該彼此互相尊重,若真有不同看法,可以進行討論,大家都有雅量容納不同意見,不該直接將情緒訴諸文字,並呈現於公文書上,此舉似乎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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