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桂華說,法官的判詞講得很清楚,被告人在主導意志下,令支聯會一直將中國共產黨視為敵對,周而復始、重複升溫,在活動中行使出來,即使頒布香港國安法後,三名被告仍然一意孤行,籌辦多項違反國安法的活動,以人權作為擋箭牌、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以及當發現大眾的情緒降溫時,會加入新元素激發參加的人數,正正就是煽動特徵。
李桂華回應提問時指出,今日支聯會被定罪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國安法第23條下的條文,條文本身講得相當清楚,法庭裁決令警方更有信心根據條文繼續執法。他說,類近的個案不算太多,暫時有三宗,提醒蠢蠢欲動的人士,這些行為是有被控告的風險。
李桂華強調,市民作出批評與煽動顛覆行為是兩碼子的事情,並非討論或批評就立即有問題,強調警方會按每一宗個案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被問到如果有人公開悼念六四是否觸犯法例,李桂華表示,香港法例很清晰,活動如果屬於公眾活動性質需要受到規管,包括國安法等,市民申請舉辦活動時,警方會根據不同標準處理。
編輯:黃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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