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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三讀通過 校方可管理學生滑手機等成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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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滑手機等成癮行為,學校將有明確法律依據可進行管理或限制,心理健康教育也正式納入健康相關課程。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修正7條,除規範校園成癮物品與行為,也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推動月經教育,並加強學生聽力保健及電子煙、新型態菸品防制,強化學生身心健康防護網。教育部綜規司科長羅秀慧表示,此次修法是因應數位時代及社會變遷帶來的新興校園健康問題,從心理健康、月經教育、聽力保健,到行動載具等成癮行為及新興菸品防制,進一步完善校園健康防護網;教育部後續將落實相關修法規定,守護學生身心健康。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羅秀慧表示,此次修法新增校園對影響學生健康物品或行為的管理依據。修正第19條明定,學校可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針對影響學生健康的物品或行為,適時進行輔導、管理或限制使用,並訂定適當管理規範,因應行動載具使用及其他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成癮風險。學生心理健康也成為此次修法重點。修正第16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認知及自我覺察能力,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第17條則增訂,主管機關或學校可依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提升校園心理健康支持量能。修法也回應學生生理需求,第6條新增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營造更友善的校園環境;第11條則將「聽力不良」納入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的預防及矯治項目,強化學生聽力健康。針對新興菸品,第24條進一步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電子煙及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品及類菸品、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進一步堵住新型態菸品進入校園的風險。此外,第5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遴聘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時,應納入具醫藥、公衛、營養、心理健康等專業的學者、專家等成員,提升校園衛生政策的專業性。☆自由電子報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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