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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鼓嶺狗咬死人|治的放任 法的漏洞 血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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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五日連續發生多宗嚴重狗隻襲擊事件,造成一貓、兩狗、一人死亡。當中最令人震驚的是,周四(8月20日)一名經營寵物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的女負責人,被一隻晶片顯示為唐狗但料有格鬥犬隻血統的狗隻猛烈襲擊一分鐘,最終伏屍草地。這是繼1996年一隻比特鬥牛㹴在家咬死七個月大女嬰之後,再有狗隻咬死人類事件。當年的慘案,催生了2000年通過禁養格鬥犬隻的《危險狗隻規例》;近日的傷亡,又是否反映了《規例》可能存在不小漏洞,恐怕已經不合時宜?甚至連帶整個基於「人寵共融」的「寵物治理」政策框架,都亟待特區政府全面審視、認真檢討、積極重訂?

1990年代之前,香港政府主要透過《貓狗條例》和《狂犬病規例》防範狗隻風險,包括防止流浪犬隻滋擾和阻止狂犬病爆發,要求犬隻必須植入微型晶片、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被飼養牌照。直到1990年代,社會多發狗隻傷人事件——1994年1月,一名八歲女童於上水華山村被兩隻惡犬圍攻狂咬致死;1996年3月,一名七個月大女嬰於黃大仙鳳德邨家中遭一隻彼特鬥牛㹴咬頸致死;1998年全年,警務處錄得2,100宗狗咬人案件,醫院管理局有逾200名病人因被狗隻咬傷而要住院治療——當局終於意識到,舊有法例有所不足。

1999年6月,時任特首董建華會同行政會議根據《貓狗條例》提出制定香港法例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明確禁止飼養、進口、繁殖、售賣包括比特鬥牛㹴、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和日本土佐犬在內的四大「格鬥狗隻」及其混種犬隻,嚴格規管嚴重咬傷人類或其他動物的「已知危險狗隻」,要求穩妥牽引體重達到20公斤的「大型狗隻」,希望以此填補公眾安全漏洞,結果引發立法議員、動保組織、養狗行業及獸醫界別的激辯。

其一焦點在於,特區政府提出強制所有格鬥犬隻和已知危險狗隻進行絕育手術,預計在政策實施後七至十年內令格鬥犬隻「逐步淘汰」。反對者意見不外乎「殘忍」、「過於嚴苛」、「狗隻也有善惡之分不應一概而論」,當中最激烈的莫過於港九狗會公司主席鄧光榮批評那是「希特拉納粹的思想遺風」;對此,港府匯總各界意見,堅持「若要防止格鬥狗隻繁衍,絕育是既有效、又合乎人道的不二法門。除非我們替此類狗隻絕育,從而逐步予以取締,否則將難以防止重演類似於1996年在黃大仙發生的慘劇」。

《危險狗隻規例》通過實施26年,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例如狗隻襲擊案件已經大幅降低至近年年均200多宗,而格鬥犬隻也由當年的至少200隻被「逐步淘汰」到現有的29隻,另有18隻已知危險狗隻。不過,過去五日連續發生多宗狗咬死貓、狗咬死狗、狗咬死人的嚴重狗隻襲擊事件,外界不禁衍生諸多疑問——本港禁止混種格鬥犬隻,為什麼會出現一隻只有一歲的懷疑混種格鬥犬隻?法例訂明狗隻植入晶片須經註冊獸醫把關,但獸醫多數只憑狗隻外貌特徵判斷品種而非基於基因檢測,是否過於寬鬆?在元朗YOHO咬死兩隻細狗的大狗屬於擁有強大防禦本能的西班牙藏獒混種,但該品種並非法定格鬥犬隻,需否檢視判定標準?除此之外,事件還暴露了對於狗隻風險防範的至少兩大治理盲點。

其一,管治邏輯極度被動。《危險狗隻規例》主要採取「事後處置」,即犬隻必須在已經發生襲擊並導致人類嚴重受傷留院、其他動物死亡,或出現多次無故襲擊,裁判官才能因應申請頒令列為「已知危險狗隻」,進而實施強制絕育與配戴口罩等管制。這確實能夠保障絕大多數正常狗隻免受過度規管;然而,卻也缺乏「事前預警」,即使犬隻平日已經展現極強的攻擊傾向,只要仍未造成重傷留院或死亡慘劇,執法機關就無須也無權在事前介入要求強制狗隻配戴口罩或接受行為評估,只能坐等傷亡出現之後再對狗隻進行懲處。

其二,缺乏專業安全防範。養寵群體持續壯大,寵物經濟也迅速膨脹,專為寵物而設的寵物酒店、託管服務和訓練中心正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相應的監管法規仍然較為粗疏。《公眾衞生(動物)(寄養所)規例》確實訂明,任何人為動物提供食物及住宿以換取動物畜養人支付費用,都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動物寄養所牌照」;然而,當局只要求牌照持有人遵守相對簡單的經營守則,例如樓宇結構、空間大小、衛生環境及動物照顧質素等等,卻沒有硬性規定有關處所的安全規格,更沒有為相關從業人員訂立任何專業資格認證。8月20日的狗咬死人命案顯示,即使是擁有多年馴犬經驗的從業人員,在缺乏法定防護裝備和安全防範指引的情況下,亦可能在獨自處置犬隻時面臨致命危險。

放眼周邊地區,早已告別「事後懲處」和「行業自理」的舊思維,轉而建立起「事前預防」和「專業認證」的新機制。新加坡《動物與禽鳥(貓狗許可與控制)規則》設有嚴格的指定犬隻管制目錄,將羅威納、德國牧羊犬及各式獒犬等高風險品種列入管治範疇;又強制高風險犬隻和狗主參加認可的服從訓練課程,而且必須購買保額不少於10萬元新加坡幣(約60萬元港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同時向政府繳交高額銀行擔保金。除此之外,新加坡所有營運寵物託管服務的處所,必須領有動物與獸醫服務局(AVS)頒發的專門商業牌照,受到嚴格安全監管。台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則規定,寵物寄養及照護處所必須聘用具備專業認證的專任人員,該等人員必須取得法定培訓時數認證或技能檢定。這些舉措表明,若要充分保障公眾安全,絕對不能單靠個人的經驗或狗主的自律。

面對沉重教訓,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8月21日)在Facebook專頁發表題為《人寵共融 安全為先》的貼文,宣布將會檢討「格鬥狗隻」的定義和名單、全面審視相關管控措施;他又呼籲所有狗主守法自律,嚴格管束愛犬,並承諾會為此探討制定更多實際可行措施以提升狗主的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局長及時踏出檢討的第一步,絕對值得肯定,但局方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問題絕非單純地「在名單上記錄多一兩個格鬥犬品種」就能迎刃而解;而特區政府所需要的,是一場關於「寵物治理」政策框架的徹底重構,積極地在「保障公眾安全」和「維護動物權益」之間取得更好平衡,兼顧養寵群體和非養寵群體的合理需求,方能走出二元對立的價值撕裂困局,真正實現「人寵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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