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老華雖為親生父親但未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因此駁回印女聲請。(謝佳潾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老華(化名)與一名印尼籍女子發生關係有了小孩後,卻安排印女嫁給第三人李男,而他雖每月支付1萬元給印女直至小孩21歲,但印女稱根本不夠生活開銷,向法院對老華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480萬元,但法官認為老華雖為親生父親但未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因此駁回印女聲請。
判決書指出,印女在懷有老華的小孩後,2人並未結婚,老華反而安排印女嫁給李男,還向印女稱,會每月支付她1萬元,直至小孩21歲,期間還會供房子給他們住,但印女在扶養小孩期間發現,每月1萬元根本不夠生活開銷,她等同於是獨自扶養小孩,且老華提供的房子還漏水,根本無法居住。
印女認為,老華是孩子的生父,依法就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因此向屏東地方法院對老華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480萬元。
對此,老華承認孩子是他的,但他已依照當初的約定,每月給1萬元並提供房子住、還繳水電瓦斯費,且他現今已68歲,身體狀況大不如前,難以找工作賺錢,加上還有2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根本無法負擔印女的要求。
法官認為,孩子的戶籍登記是李男長女,加上老華也未認領孩子,所以即使老華是孩子的生父,但在法律上就是沒有父母子女關係,所以老華不需負扶養義務,因此駁回印女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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