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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產女並認領 大老婆告侵害配偶權求償500萬 但因2理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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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二代外遇1女子並生下女兒,隨即辦理認領,事隔11年元配不滿其夫過年帶女兒回家與婆家團聚,以侵害其配偶權為由,向先生與外遇女求償500萬元。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元配未能舉證2人仍有親密舉止,且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本應共同履行親權,因此不構成侵害配偶權,駁回求償請求。某企業二代因家族開設的工廠設在南投,必須經常往返台北、南投兩地,後來在南投外遇一女子並生下女兒,2014年辦理認領,約定與外遇女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女兒的權利義務。企業二代的元配雖默認此事卻氣難平,2016年其夫贈與台北1間房子作補償。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面對先生外遇生女,元配對其夫趁她過年回娘家,把女兒從南投接到婆家團聚一事不再隱忍,今年向南投地院提民事訴訟,以先生與外遇女利用女兒合法監護人的身分,緊密互動,且將外遇對象納入家庭決策核心,讓元配承受痛苦與屈辱為由,嚴重侵害配偶權,向兩人求償500萬元。企業二代與外遇對象均否認生女兒後,兩人有不正常的親密關係,每次碰面都是討論女兒的事,或與女兒年節吃飯。南投地院法官經調查認為,提告的元配未能舉證先生與外遇女仍有不正常親密關係,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權利。其夫帶女兒回家過年,僅是親屬間團聚的典型樣貌,與女兒的母親碰面,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履行親權,並未構成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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