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幼被舅舅收養!長大靠童年記憶尋生父,DNA揭身世終於認祖歸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男子阿宏幼年因生父身分不明,被母親交由舅舅阿榮(均化名)收養,從此在養父母身邊長大。多年後,他憑著幼年記憶尋找親生父親,並透過親子鑑定確認血緣關係,終於解開身世之謎。由於養父早已過世,阿宏希望回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幼年身世成謎 舅舅成了養父
判決指出,阿宏於民國74年被舅舅收養,阿榮於103年過世。阿宏表示,幼年時因母親始終無法確認生父身分,因此被交由舅舅撫養。他大約4、5歲以前,曾短暫與一名疑似生父的男子同住,但當時男子也無法確認兩人是否具有血緣關係。此後,他便在母親與養父之間交替生活,身世一直沒有真正水落石出。
靠童年記憶尋人 親子鑑定揭身世
直到民國115年,阿宏因回想起幼年居住地點,決定循著記憶尋找生父。經過一番追查,他終於找到對方,並向生父提出進行親子鑑定的要求。對方同意接受檢驗,鑑定結果證實兩人確實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阿宏終於確認自己苦尋多年的身世,也因此希望正式回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
阿宏向法院表示,生父過去也曾透露,母親生前曾以他的名義向生父索取金錢,但直到母親過世前,都沒有告訴生父阿宏就是親生兒子,也沒有透露他的下落。
養父已過世 法院檢視是否「顯失公平」
法院指出,依民國96年修正公布的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但若法院認為終止收養將造成顯失公平情形,仍可以不予許可。
這項規定修法目的,是因過去法律對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的限制較嚴格,僅限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時才能聲請,因此修法後讓養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有機會依自身情況請求法院終止收養。
想認祖歸宗有理由 准許終止收養
法院認為,阿宏提出的資料及親子鑑定報告,足以證明養父已死亡,且他確實已透過鑑定確認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此外,阿宏的養母於115年也已與他終止收養,養妹及原生家庭兄弟姊妹等人則提出同意書。法院另檢視相關遺產稅資料,確認養父死亡時並未留下遺產,阿宏也沒有繼承養父的遺產。
法院認為,阿宏已釐清自己的真實血緣關係,如今希望回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綜合全案證據,沒有發現終止收養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許可終止阿宏與已故養父阿榮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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