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夫妻現形!登記23年竟是假的,男子坦承「為讓她來台工作」,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段維持超過20年的「婚姻」,竟從一開始就是假的!一名男子多年前為讓大陸女子取得來台機會,雙方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返台後再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但女方後來接受入出境單位面談時遭查出兩人疑似為虛偽結婚,當場遭撤銷探親許可並強制出境。男子多年後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假結婚成關鍵 坦承「只是為了來台工作」
根據判決指出,男子阿哲與大陸女子小芳(均化名),於民國92年在大陸登記結婚,並在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阿哲主張,兩人當時根本沒有真正結婚、共同生活的意思,之所以辦理婚姻,是希望讓小芳可以合法來台工作。
阿哲返台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小芳來台。小芳雖曾獲准探親,但是在入境接受面談時,主管機關發現兩人對結婚過程的說法存在重大落差,認定涉及虛偽結婚,當場撤銷探親許可並將小芳強制出境,此後小芳也未再入境台灣。
面談紀錄露餡 雙方說法大不同
法院調查相關移民資料及面談筆錄發現,兩人對於如何認識、如何前往大陸結婚等重要事項,陳述出現極大差異。更關鍵的是,阿哲在面談時甚至坦承兩人屬於虛偽結婚,對於小芳因涉及假結婚而遭遣返回大陸,也表示沒有意見。
法院認為,從兩人未曾真正建立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始終未能進入台灣,以及雙方面談時的陳述等情況綜合判斷,足以認定兩人當初並沒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真實意思。
戶籍登記不等於真夫妻 判婚姻自始無效
法院說明,兩人是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因此婚姻成立的方式及要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應適用行為地相關規定。依當時大陸地區婚姻法規,結婚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及具有婚姻真意的基礎上,若雙方沒有真正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婚姻即屬無效。
雖然戶籍資料上仍留有兩人結婚登記,但法院認為,登記本身不能掩蓋雙方欠缺結婚真意的事實。因此,判決確認阿哲與小芳間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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