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一名65歲王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美(化名),竟藉口「摘辣椒」打工,涉嫌對小美下藥猥褻,清醒後還意圖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引誘性交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臺南一名65歲王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美(化名),竟藉口「摘辣椒」打工,涉嫌對小美下藥猥褻,清醒後還意圖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引誘性交易,遭少女嚴拒。全案經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日前依以藥劑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王男與小美男友的父母為朋友關係,因此結識小美。今年1月29日中午,王男騎機車載小美到臺南某處辣椒園,假借要幫對方緩解身體痠痛,竟拿出含有苯二氮平類鎮靜安眠成分的藥丸騙小美服用。小美服藥後昏昏欲睡,被帶到一旁鐵皮屋內休息,王男見有機可乘,趁小美藥效發作無力反抗之際,伸手撫摸其胸部,得逞一次。
不料,小美恢復意識後,王男並未收斂,再度以「按摩」為由要求小美趴在床上,不顧小美多次將衣服往下拉表示拒絕,仍強行掀衣、解開內衣,甚至脫下小美外褲,隔著內褲觸碰下體。過程中,王男更向小美稱:「給我用一下,就給妳2000元」,企圖以金錢利誘。所幸小美堅決說不,並用力推開王男,王男才罷手,未能達成有對價的猥褻行為。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小美及她的母親達成調解,全額支付和解金,獲得告訴人一方原諒並請求從輕量刑。法官考量王男已65歲,犯後態度尚可,且犯罪手段未使用激烈暴力,雖「以藥劑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重罪,但若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
而針對第二次引誘少女為有對價猥褻部分,因小美堅拒而未遂,依法減輕其刑。合併兩罪,法官最終判處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同時須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扣案的13顆安眠藥丸則全數沒收。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王男的行為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但考量其已獲得被害人諒解,且5年內無其他故意犯罪紀錄,認為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因此給予自新機會。若王男在緩刑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檢察官仍可聲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定刑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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