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陳姓男子深夜停妥車後,在車內開啤酒喝;未料,警方巡邏發現他的車違停在紅線上,車子又未熄火,上前施以酒測,測得酒測值達0.23毫克,舉發他酒駕。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車上行車紀錄器,確認陳男是「車輛停妥後才喝酒」,並無再行駛意圖,判決撤銷原處分,陳男不用受罰。陳男起訴主張,他去年10月2日當晚凌晨2時許,駕車返回祥豐街住處停妥後,打電話給妻子請她幫忙開家中門鎖,因天氣炎熱才在未熄火的車上,喝下班後才買的2罐啤酒,當時已拉起手煞車,後照鏡也收起來,絕無酒後駕車或行駛的意圖。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開單的警察則提出,陳男的車違停在紅線上,車子並未熄火,道路監視器也拍到他開車至停車的地點,加上車上有2罐啤酒,且測得陳男酒測值達0.23毫克,因此舉發陳男酒駕,移送監理單位裁罰陳男3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2年。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駕駛」,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下使其運動行進;經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音檔,錄到陳男先打電話請妻子開門後,才陸續出現打開易開罐拉環及喝飲料的聲響,且自首次拉環聲起至警方盤查前,車輛完全未移動。此外,法官認為,警方提出的照片也顯示,警方開單舉發當時,陳的車子駕駛座後照鏡已向內收妥,佐證陳男確實準備下車返家,無發動車輛行駛之意圖。警方與監理所無法舉證陳男在「駕駛前或駕駛中」有飲酒行為,認定原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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