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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迪拉索偿1亿上诉案 | 上诉庭:驳英迪拉索赔上诉 认警方证据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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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迪拉(右)对于上诉被驳回深感失望,旁为其代表律师。(图源:新海峡时报)

(布城24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印裔妇女英迪拉向政府索偿1亿令吉的上诉,维持高庭裁决,即驳回她起诉全国总警长及另3造玩忽职守、未能逮捕其前夫莫哈末礼端并归还幼女柏姗娜的诉讼。

以拿督莫哈末再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作出上述裁决,另两名法官为拿督法依查及拿督莫哈末拉兹。

法依查在宣读判词时指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警方的特定行为本可寻获莫哈末礼端和柏姗娜。上诉人必须证明答辩人的失职直接导致其蒙受损失,且若当局采取必要行动即可避免损失。

上诉庭裁定,不能仅因为行政管理的表现存在不足,而向上诉人判给私人法的损害赔偿。

“私人法的损害赔偿是对可诉违法行为所致损失的补偿,而非针对行政表现不满的独立救济手段。答辩人并非最初带走孩子,或造成最初母女分离的一方。”

法依查说,移民记录显示,莫哈末礼端最后一次有官方记录的离境日期是2014年3月19日,但没有可接纳的证据,证明他之后何时或在哪里返回国内。

她说,虽然不能排除他可能通过没有记录的途径返回国内,或之后曾身在国内,但没有可接纳的证据,证明这些情况何时或在哪里发生。

她指出,单凭可能性不足以满足在民事案件中,以满足概率平衡的举证要求。

不过,上诉庭认为,警方就执行针对莫哈末礼端的逮捕令所作出的努力,其提出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法依查说,时任全国总警长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并没有发出同步的指令或指示,而前全国总警长丹斯里阿都哈密也承认,发出全国性指示的过程确实很缓慢。

上诉庭也指出,涉及有组织犯罪精锐部队所提出证据,同样存在不足,包括缺乏同期文件,详细记录相关指示、当局采取的行动以及结果。

上诉庭说,警方的证据存在弱点,不代表整个调查是虚假的骗局。

“我们也要明确指出,本判词理据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赋予警方一般性的豁免权,也不表示警方未遵守及执行合法的庭令和逮捕令,在法律上不会产生后果。”

英迪拉是在2020年10月入禀法庭,起诉全国总警长故意和疏忽无视联邦法院的强制令,没有调查或采取适当行动逮捕其前夫莫哈末礼端,以及将幺女柏姗娜送还给她。

她也将大马皇家警察、内政部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指答辩人有责任根据联邦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的庭令,向莫哈末礼端执行逮捕令。

她指所有答辩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她和女儿至今仍分离,莫哈末礼端则已成功逃走。

她寻求1亿令吉的普通赔偿、加重赔偿和惩戒性赔偿,并要求宣判第一答辩人已构成公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第二、第三和第四名答辩人须为第一答辩人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6月28日,高庭驳回英迪拉提出的诉讼,接纳时任全国总警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和查案官叶秀菁助理警监的证词,作出总警长和警方在此事上没有恶意的结论。英迪拉随后就高庭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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