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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放弃父亲房产,母亲却“卖”给大女儿: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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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套房产,母亲与三个女儿发生矛盾纠纷。在得知母亲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变更登记在大女儿名下后,其余两个女儿心生不满,为此拒绝赡养母亲。无奈之下,母亲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面对这起家事纠纷,法院会如何裁判?近日,广东法院2025年度十大多元解纷案例发布,这一案例入选。

梁某与胡甲系夫妻,两人育有胡乙、胡丙、胡丁三个女儿。父亲胡甲去世后,三个女儿都表示放弃对父亲名下一套房屋份额的继承权,确定由母亲梁某继承并居住。之后,母亲梁某与大女儿胡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大女儿胡乙的名下。对此,胡丙、胡丁两人提出异议,三姐妹就此因房屋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争执激化后都不愿支付母亲的赡养费,母亲梁某因此处于无人赡养的尴尬境地。

无奈之下,梁某遂诉至法院,表示自己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未与长女签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收到购房款,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背后涉及老人赡养问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起初,梁某一度要求撤诉。

法院审查认为,梁某可能受压力影响,为此没有简单同意撤诉,而是指导调解员继续调处。一方面,依靠“背靠背”调解方式,对胡乙开展伦理教育,强调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赡养母亲不仅是子女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赋予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以此唤醒胡乙内心深处的家庭责任感和亲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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