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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宫廷风波|高庭驳回森州政府腾空酋长官邸申请 谕令付5万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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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24日讯)芙蓉高庭今日驳回森州政府提出的申请,即要求前林茂酋长及前双溪乌绒酋长腾空并迁离各自的酋长官邸及公署,同时谕令州政府支付两宗案件共5万令吉堂费。

法官罗丝玛瓦今日通过线上审讯宣判时指出,州政府没有法律地位根据法庭规则第89条展开有关诉讼程序。

她指出,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16条,涉及有关产业的法律程序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以其职务名义提起,而非由森州政府直接提出。

“第16条规定,诉讼程序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以该职务名义展开。首名答辩人也提出,申请人即森州政府,并没有登记拥有有关土地,也没有法律上的诉讼资格,就涉嫌侵占或非法占有采取行动。”

因此,她裁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导致法庭规则第89条所规定的先决条件未获满足。

法庭同时裁定,有关争议产业属于国家土地法典下的保留地,根据第16(1)(c)条,任何涉及涉嫌侵占或非法占用的法律行动,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代表州政府提起,而不能由州政府直接提出。

罗丝玛瓦指出,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拥有不可争议的产权,因此不适合通过第89条所规定的简易诉讼程序处理案件,有关事项也涉及应通过适当法律程序审理的争议。

不过,她强调,今日的判决并不赋予两名答辩人任何土地所有权或占用权,也没有裁定谁才是合法的林茂酋长或双溪乌绒酋长。

“我驳回这项申请,但不影响任何合法申索人根据法律可能展开的其他诉讼程序,也不影响任何能够根据国家土地法典证明其拥有合法且持续权利的人提出诉讼。”

法庭最终谕令森州政府在两宗案件中,各别支付2万5000令吉堂费予答辩人,共5万令吉。

首宗案件的答辩人为阿都拉欣,涉及林茂酋长公署及林茂酋长官邸;第二宗案件的答辩人为拿督慕巴拉克,涉及双溪乌绒酋长公署及双溪乌绒酋长官邸(拿督格拉纳官邸)。

两宗案件的其他答辩人,则是目前居住或占用上述4处产业的人士。

森州政府在两宗案件中皆以产业拥有人身分入禀法庭,要求裁定州政府有权取得上述4处产业的交还管有权,并要求法庭发出宣告令,指未经州政府授予任何权利、执照或准许而占用有关产业的答辩人,均属非法占用者,无权继续占用有关产业,必须立即迁离。

州政府同时要求法庭发出庭令,指示所有答辩人立即迁离有关产业,并将产业的管有权交还予州政府。

无论如何,上述所有诉求如今已经被高庭驳回。

在今天,森州政府由律师莫哈末哈里兹代表,答辩人阿都拉欣及慕巴拉克则分别由律师朱诗金(译音)及阿斯马威依斯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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