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長不副署立法院三讀法律案所引發的話題由來已久,然朝野至今仍陷在同一個根本爭議:行政院長究竟有沒有不副署的權力?支持者認為,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因此副署並非單純的機械式簽名;若認法律違憲,是否因此存在拒絕副署的憲法空間,正是目前爭議所在。反對者則主張,法律既經三讀,行政院若不接受應走覆議制度,透過不副署取得實質否決權並非憲法原始設計。 論點各有其理,但臺灣真正需要的,也許不是爭出輸贏,而是建立程序:假設行政院長真的因認為法律違憲而不副署,那麼不副署發生之後呢?誰來處理?多久必須處理?若憲法法庭最後認定法律並未違憲,後續程序又該如何?如果這些問題都找不到答案,我們面對的就不只是權限有無的爭論,而是制度的嚴重缺位:我們對於「不副署」這個憲政例外,竟然沒有一套完整的處理程序。 或許有人質疑,建立程序是否等於變相承認不副署權?答案恰恰相反。建立爭議處理程序不等於承認實體權力;正因為權力尚有爭議,才更不能讓任何一方藉由爭議本身取得無限期的程序優勢。立法院宜同步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與《憲法訴訟法》,前者補上法律案遭不副署後的程序與期限,後者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程序、快速審查與裁判機制,並配合修正必要的聲請主體與程序保障,使這套程序本身也經得起憲法檢驗。 行政院若認為法律案違憲,首要任務是提出具體、可受檢驗的憲法理由,不應只以「違憲」二字作為政治宣示;不副署一旦發生,行政院即應依《憲法訴訟法》所定程序,主動將爭議送交憲法法庭審查。審查應以三個月為原則期限,若案件確有複雜性,得由憲法法庭裁定延長,每次三個月、最多兩次,總期間不得超過九個月。 這項機制的關鍵,在於「九個月後的程序閉環」。若九個月屆滿時,憲法法庭尚未依法作成確認該法律案違憲的裁判,行政院長即應依法副署。必須強調的是,要求副署限制的是不副署對法律公布的阻卻效果,而非限制行政院的憲法主張;副署是程序行為而非合憲證明,行政院仍得依《憲法訴訟法》尋求後續違憲審查。如此既保留行政異議空間,也不讓不副署成為無限期阻止法律公布的工具。 此外,憲法法庭若認定法律案僅有部分違憲,亦應明確處理其法律效果。若違憲部分與其餘規定可以分離,則依憲法法庭裁判確定的法律效果處理違憲部分,其餘部分仍得依法公布,不宜使整部法律當然失效;若違憲部分與其餘規定具有不可分離性,致其餘條文無法依原立法目的獨立運作,則應由立法院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重新審議。換言之,憲法法庭負責作成違憲判斷並決定其憲法上的法律效果,立法院則在必要時依裁判意旨重新形成合憲的法律內容,避免任何一方逾越自身的憲政角色。 這也意味著,未來不論哪一黨執政,都應對「違憲」二字保持制度上的克制。行政院可以提出違憲主張,立法院也可以提出違憲質疑,但行政院一旦以違憲為由阻止法律案完成公布程序,就不應只停留在政治宣示,而應依法將爭議送交憲法法庭作成終局判斷。真正要捍衛憲法,不應只是提出法案違憲主張,更包括讓這項主張接受有權機關的最終檢驗。否則,一個本應交由憲法法庭解決的憲政爭議,最後可能變成行政、立法兩院互相要求對方負責,法律卻始終無法完成公布程序。 國外法制當然有許多可以參考的制度經驗,我們不用照抄,但成熟憲政制度有一項共同值得借鏡的原則:當權限發生爭議時,必須有明確的審查者、程序與時間界線,不能讓任何一方藉由程序上的不作為永久改變現狀。民主社會可以容忍政治衝突,卻不能容忍憲政系統無限期當機。更重要的是,這套規則不能只為今天的執政黨或在野黨設計,而必須是一套無論誰執政、誰在野,都必須遵守的制度。這或許正是臺灣目前最亟需補上的憲政程序閉環。 *作者為制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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