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議會議長、縣長參選人張峻涉及一起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花蓮地方法院近日一審判決,依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案件尚未確定,張峻已提起上訴。對此,張峻昨在臉書發文回應,強調是繼承過去歷史留下來的檳榔園,自己並未新種檳榔、未開山整地,也未使用大型機具開墾,此案並未造成水土流失損害,會讓二審依證據繼續釐清。張峻昨在個人臉書發文回應表示,這片檳榔園是祖父、父執輩留下來,已存在數十年,後來因父親、叔叔年紀漸長,無法再處理山上檳榔採收,他身為晚輩才協助處理既有檳榔的採收與承包,強調自己沒有新種任何一棵檳榔、沒有重新開山、沒有整地,也沒有使用大型機具開墾,相關證人在法庭上都已陳述。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張峻並指出,檳榔樹為祖先所種、自己僅是繼承,本案沒有造成水土流失的危害,更沒有釀成任何災害;土地使用權利產生爭議後,他也依法辦理申租、繳納相關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最後依要求完成處理,土地也已返還國家。張峻強調,一審雖判處可易科罰金,但案件尚未確定,他已依法提起上訴,並表示尊重司法、接受社會檢驗,但司法案件不應該被刻意剪裁、扭曲成政治攻擊,「不是我種的,就不能說成是我種的;不是我開墾的,就不能說成是我開墾的」,該負的責任不會逃避,有爭議的地方,將由二審依證據繼續釐清。判決指出,張峻家族自1980年間起,由張峻祖父在花蓮縣鳳林鄉兩筆國有山坡地上種植檳榔,其後由張峻父執輩接手管理,張峻則自1999年間開始承接業務。判決書認定,張家檳榔園自2014年9月起,未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將面積合計10萬8868.26平方公尺的檳榔園,以每年120萬元價格出租給農民採收檳榔,直到2023年5月止,共計9年;被告於2024年6月及8月間,分兩次把土地返還國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法院審理時,認定被告明知土地非其家族所有,卻仍將檳榔園轉租他人坐收租金,對山坡地具有事實上支配管領力,構成「占用」要件;法院並依空拍照片比對,認定原始林相已遭人為干預、大範圍僅剩雜草生長,難認無涵養水源功能受影響之虞;惟因無證據證明已實際造成水土流失結果,依罪疑唯輕原則,論以未遂犯而非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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