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農業發展條例黨團協商 農業用地不得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

声明:本文转载自 「自由时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討論「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物質或適合農業生產之改良物質外,不得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但為農業設施或農舍所需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經濟委員會7月29日初審「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呂玉玲、陳超明、邱鎮軍,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劉建國等朝野立委,均提出修法版本,將野生動物、氣候異常致病蟲害等納入天然災害範疇,經2小時討論仍無共識,會議主席、民眾黨召委洪毓祥裁示,相關提案保留至今天進行黨團協商。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今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民眾黨立委邱慧洳等人討論約1小時後達成初步共識,增訂第10條之一,「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物質或適合農業生產之改良物質外,不得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但為農業設施或農舍所需者,不在此限。」違反上述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其施工機具,並應限期令其清除改正並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屆期未改正完成者,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為止;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針對農損的天然災害範疇部分,「指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救助項目之生產成本,每年檢討一次」。針對農民職業災害部分,增訂「為維護農業勞動力之健康及穩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並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疑似從事農業之職業性傷害及疾病之因素、防治、設備及護具研發等事項,進行研究、教育、推廣及合作」。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