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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未禮讓撞死女行人!小貨車駕駛自首賠償...獲原諒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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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大溪區仁和三街路口近人行道時,不慎撞倒婦人,送醫急救後仍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大溪區仁和三街路口近行人穿越道撞倒婦人,送醫急救後仍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大溪區仁和三街、員林路口處近行人穿越道欲左轉時,未禮讓行人導致撞飛徒步婦人,經送醫急救後仍於翌日不治身亡;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余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1歲的余姓男子於去年5月29日上午11時38分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大溪區仁和三街往員林路1段方向行駛,行經大溪區仁和三街、員林路1段路口處欲左轉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竟疏於注意碰撞徒步行走之婦人,經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後,仍於翌日上午7時許,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蜘蛛膜出血而不治死亡,案經婦人家人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被告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未注意車前狀況還搶先左轉,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發生,造成被害婦人因車禍傷重身亡,所犯過失致死罪裁量加重尚不致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法官考量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大溪警分局員警坦承肇事,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認其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本案事故中被告之過失程度,及被害人楊維美傷重不治死亡,所生危害難謂不重,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之傷痛,永遠無法回復;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法官審結,被告犯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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