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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新北警壓制致死家屬訴求國賠 高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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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吳姓男子於109年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某檳榔店咆哮,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員警到場壓制吳男,吳男休克後送醫不治。家屬訴請新莊分局國賠659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警方免賠判決。可上訴。

吳男家屬主張,吳男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下午在新莊化成路的檳榔店內咆哮,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數名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員警先以辣椒水噴吳男,並將其拖出店外壓制在地、雙手反銬於背,持續坐、跪重壓於吳男身體後部的頭、頸、肩、背、腰、臀及腿等部位約10分鐘。

吳男家屬表示,吳男因此當場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並因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症狀,於109年3月11日死亡。吳男家屬認為,員警執行職務的過失行為,造成吳男死亡,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新莊分局賠償新台幣659萬1498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員警對吳男施以物理性壓制的行為,與死者死亡結果間,尚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判決吳男家屬敗訴。吳男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員警當天對吳男告知實施保護管束後,對吳男臉部噴灑辣椒水及施以管束並上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範,並無不當,且吳男的死亡結果與員警當天對其噴灑辣椒水的行為無關。

高院認為,吳男家屬的上訴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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