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6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初審條文明定,教保人員涉犯性侵、性騷等,於調查期間有必要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且不得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亦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由於立委修法提案中,部分提案有引用幼教法,但因幼教法修法而條次變更,另有部分條文涉及罰則的比照問題,教育部國教署長彭富源表示,建議審查會給予教育部2週時間提出修正的條文版本供委員會討論。
彭富源的建議,經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在徵詢朝野立委後獲得同意。
審查會最後僅有第17條、第33條,及4條配合法律名稱調整的條文修正通過,其餘均保留送協商,或不予修正。
關於第17條,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教保人員涉有第12條或第13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有必要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且不得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亦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之。

另外,審查會修正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人針對第33條所提修正案,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兒童隱私為由,拒絕調查中個案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審查會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注意其他兒童隱私或資訊後,應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調查相關資料時提供之。(編輯:蘇龍麒)1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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