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男跑到檳榔攤大鬧咆哮,警方到場將他壓制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下同)
記者許力方/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吳姓男子在檳榔店內咆哮,警方獲報到場後對他噴灑辣椒水、上銬壓制,未料吳男休克昏迷,送醫救治9天後不治。家屬認為員警執勤過程有過失,向新莊警分局求償659萬1498元,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6日)仍判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
警員噴辣椒水壓制 吳男休克送醫不治
根據吳父主張,吳男於2020年3月2日下午4點多在新莊區化成路某檳榔店內咆哮,頭前派出所數名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但員警先朝吳男臉部噴辣椒水,接著將他拖出店外壓制,雙手反銬在背後,吳男以無反抗能力,但持續被以坐、跪壓住頭、頸、肩、背、腰、臀及腿等部位重壓,時間約10分鐘。
吳父表示,兒子隨後當場休克昏迷,到院前已心跳停止,之後出現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及缺氧性腦病變等狀況,最終於同月11日死亡。吳父認為員警執行職務有過失,要求警方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求償659萬1498元。

現場有檳榔刀等物 高院認定警方處置無不當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證人證述及警方錄影畫面,吳男當時情緒激動且處於精神、行為異常狀態,又拒絕配合警方勸導離開店內,而現場還有檳榔刀、煙灰缸等可能作為攻擊器具的物品,若未立即控制,恐危及店家、員警及吳男自身安全,相關處置並無不當。
台大鑑定無因果關係 法醫:代謝性衰竭致死
高院指出,員警先告知吳男實施保護管束,再對其噴灑辣椒水、施以管束並上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規範,難認執行方式有不當。法院另函詢台大醫院鑑定,認為吳男案發時具有興奮性瞻妄狀態,員警噴灑辣椒水與後續休克昏迷、急性腎損傷、急性呼吸衰竭及缺氧性腦病變等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
法醫鑑定並指,吳男沒有致命外傷,當天行為符合「膽妄性興奮」狀態,警方壓制並非誘因,研判他是因代謝性衰竭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高院因此認定,難以認定員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吳男家屬上訴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維持警方免負國賠責任的結果,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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