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字據掀房產戰!拒搬離前妻名下透天厝,前夫喊:有一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離婚後,房子到底該歸誰?一對夫妻結束長達20多年的婚姻,前夫阿章卻遲遲不肯搬離登記在前妻小婷(均化名)名下的透天厝,還搬出多年前一張「房子日後一人一半」的手寫字據,主張自己對房屋也有一半權利,無須付租金,前妻小婷忍無可忍提告。
婚姻走到盡頭 前夫續住「前妻名下房」
根據判決,小婷與阿章於民國91年結婚,93年購入一處4層樓透天厝,房屋登記在小婷名下。兩人原本共同居住,直到105年感情生變,小婷帶著子女搬離,阿章則持續住在原屋。
兩人後來在1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完成離婚登記。小婷隨即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阿章在2周內搬離,但是阿章仍繼續居住,讓小婷決定提告,要求返還房屋,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房子一人一半非共有? 一張字據攻防關鍵
阿章辯稱,當年買房是夫妻共同出資,雖然登記在小婷名下,但雙方早已約定房子「一人一半」,自己還長年負擔水電、瓦斯及部分稅費,因此有權繼續居住。其中一張由小婷親筆寫下的字據,更成為全案關鍵。字據載明,自105年6月起,阿章負擔房屋水電、瓦斯費,小婷負責子女開銷,並寫下「房子日後一人一半」。
不過,法院認為,不能只看字面意思,還要探究雙方當時真正的想法。該字據是在夫妻感情不睦、協議分居時所寫,較合理的解釋是,雙方預先約定未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方式,而非讓阿章直接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權。
剩餘財產可以分 不代表能霸住房子
法院指出,即使阿章日後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請求一定金額,也屬於財產價值的結算,並不是當然取得特定房屋的一半所有權,更不能因此主張可以繼續占用房屋。
法院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阿章因婚姻關係有居住權源,但離婚後,小婷已明確以存證信函要求搬離,阿章仍拒絕遷出,已構成無權占有。法院審酌該屋所在地,為約53坪的4層樓透天厝,附近類似物件月租約2.6萬元至2.7萬元,小婷僅請求每月2.4萬,低於周邊行情,金額尚屬合理。因此,判阿章必須騰空返還房屋,每月支付2.4萬元,直到實際搬離返還房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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