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過去曾遺失身分證,沒想到卻遭人冒用,收到多張交通違規罰單,其中1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甚至連簽名都不是她本人所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違規者不是小芸,裁定撤銷罰單。

▲小芸遭他人冒用身分,因而收到未戴安全帽的罰單。(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被指控在2025年1月騎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天祥一路與鼎金後路時,因未戴安全帽被警員開單,罰鍰500元。小芸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小芸表示,她不是違規機車的所有人,更不是實際駕駛人,就連罰單上的簽名也不是她簽的;此外,她過去曾遺失身分證,雖然立刻補辦,但沒有報警或掛失,後來曾收到多張罰單,於是前往派出所檢視密錄器畫面,確認她並非駕駛,罰單也撤銷了,但本案僅憑警員職務報告就認定她是違規駕駛人,顯然不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進一步比對發現,另一件已撤銷的違規案件與本案的情況高度雷同,兩案的機車車主都不是小芸,罰單上的簽名字跡也與小芸在法院文件上的親簽筆跡有明顯差異。
法官指出,負責本案舉發的警員也證稱,不記得當時有沒有核對證件,所以無法百分之百確定違規人是否為小芸,在沒有密錄器、監視器等科學證據的佐證下,確實無法僅憑警員的印象就認定小芸是違規騎士。
最終,法官認定本案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850元則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承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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