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姓男子買了一瓶豆漿忘了喝,放到過期後又捨不得丟,竟把過期4個月的豆漿拿去便利商店偷換,鄒姓男子倒楣買到這瓶過期豆漿喝下肚,導致急性腸胃炎送急診,法官認定張男行為構成竊盜與傷害罪,從重依傷害罪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去年1月3日下午,張姓男子攜帶一瓶有效期限為2024年8月20日、已過期超過4個月的統一陽光無糖高纖豆漿,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亞太店,張男進店後,悄悄將這瓶過期發酸的豆漿放上冷藏貨架,隨即順手牽羊拿走同款新鮮豆漿藏入提袋,未結帳即離去。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當天深夜,鄒姓顧客前往該超商購買豆漿,未注意飲品已過期便當場開瓶飲用,一口喝下發現發酸、發臭且結塊,趕緊吐出。不料次日仍引發嚴重拉肚子,經送醫急診診斷為急性腸胃炎,超商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才驚覺商品遭人惡意掉包並報警處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張男辯稱「只是拿不涼的換涼的,不知道已經過期」,但法官認為,正常人均知過期4個月的生鮮食品可能變質腐敗,張男為了避免竊盜被發現才以掉包掩飾,將具危害性的過期食品放回貨架,客觀上容任不特定顧客誤飲受傷,具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考量張男犯後態度不佳、未與受害者和解,且身體法益高於25元財產法益,最終從重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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