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被指控去年8月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雖然阿茂辯稱是轉彎到一半才發現路口站著警員,但未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最終吞下敗訴。

▲警員過馬路遇到駕駛未禮讓,但駕駛自認沒有違規。(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8月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立言街與立德街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當場目擊並製單舉發,事後收到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茂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路口閃黃燈,他在左轉途中發現路口站著警員,立刻煞停,警員沒有跨入道路、行人穿越道,或做出行走、手勢示意,應當沒有過馬路的意圖,他經過觀察確認才繼續安全行駛,並非故意不禮讓。
但警員證稱,當時他穿著制服、剛執行完勤務,正要從派出所走到對面的停車場拿東西,走在行人穿越道時,看到阿茂的車輛左轉,「我以為車輛會減速,當下怕被撞到,所以往後退一點點,車輛經過行人穿越道後有稍微減速一下,就開走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經檢視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警員示意位置後發現,阿茂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在視線沒有遭到遮蔽的情況下,與行人距離不到1組枕木紋、大約不到1個車道寬,依據現行取締標準看來,可認定為違規。
法官指出,警員當時親眼目睹違規情形,加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警員刻意捏造事實,阿茂也沒有提出行車記錄器等有利證據自證,因此他的說法不足採信。
最終,法官仍認定阿茂的行為確實違規,交通局依法裁罰並無不當之處,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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