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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济州失踪女性死亡事件:受害者所经历的事,属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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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济州市翰林邑,张美兰(音)失踪104天后遗体被发现,警方对现场实施管控。(图片来源:韩联社) 金惠贞 韩国性暴力咨询所所长

金惠贞 韩国性暴力咨询所所长

笔者怀着郁结的心情一次次刷新新闻,后来停下了手。8月24日上午,警方会同民间、政府和军方共400余人展开搜寻。约一小时后的10时46分,遗体被发现。她就是从5月起失踪100多天的张美兰(音)。遗体被发现的济州翰林邑洙源里,也是几年前笔者在济州体验一个月生活时曾经住过的地方。在美丽的翰林,一名女性究竟经历了什么?笔者想到她的死亡,也想到她的遗体曾经受酷暑。尽管为时已晚,仍愿她安息。

是谁经历了什么?有时明明应该知道,我们却无从得知。发生死亡、失踪或暴力事件,或者疑似发生这类情况时,民众都会向警方求助。这起事件最令人震惊的是,接到报案当天,负责此案的警员声称“已经与失踪人员取得联系”,随后在失踪人员画像分析系统中作了“解除失踪”处理。然而,该警员并无与失踪者通话的记录。警方如今表示,将修改这套存在漏洞的系统:此前,经办人员只要自行输入“非正常死亡”等理由,无需上级批准便可解除失踪状态。可是,人们无论拨打112报警、报告失踪,还是检举、控告,本意都是把事件告知警方;想到这样的事件竟可能就此消失,实在令人震惊。

张美兰的家属7月再次报案寻人,并于8月19日散发寻人启示,上面写有照片、姓名、年龄、失踪地点、特征和联系方式。为了找到失踪者,家属写下并公开了自己知道的一切。在令人焦灼的等待中,有一则媒体报道绝不能轻易略过。23日,失踪者家属向一家媒体表示:“身为失踪案当事人的家属,掌握的信息还不如记者多”,“我们曾询问目前负责失踪案的警方,能否向家属提供通过移动通信基站查询到的行动路线和时间,但警方称这属于侦查内容,即使是家属也不能公开”。 这实在令人憋闷。将失踪者最后的行动路线和时间告诉家属,难道调查就无法继续吗?案件调查和真相查明会因此受到干扰吗?失踪已超过三个月,对度日如年的家属而言,他们已经公开了失踪者的面容、姓名、联系方式等一切信息,为什么这些资料却不能与他们共享?如果相关资料只能由家属内部掌握,附加注意事项后再予以提供不也可以吗?笔者想不出任何合理理由。警方为什么可以一点点向记者透露案件信息,却对失踪者家属以机密为由秘而不宣?

“这是侦查机密。”这是警方长期以来的回答。在发生暴力、身体受损乃至死亡事件时,有时就连当事人也无法确切知道自己究竟经历了什么。人们因此向警方求助,侦查机关却将搜集到的事实资料归入“机密”,不予公开。

即便只看性暴力案件,令人憋闷的情况也不胜枚举。受害者在酩酊大醉的状态下遭受性暴力后,有时会陷入混乱:能否从自己当时所穿的衣服上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在街头或车内遭到非法拍摄,是否曾有不止一人搬动过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警方查明的DNA检测结果、闭路电视监控录像,以及云端或各种存储设备中有无相关资料,难道不应当让受害者、家属等当事人知晓吗?当事人不了解自己亲身经历的犯罪事实时,警方却以“侦查机密”为由,拒绝向受害者公开已经掌握的事实资料,这是极不公正的。第一,这是受害者亲身经历的事。第二,这是对无法更改或变造的事实的记录。第三,警方是在相关材料尚未遭到破坏时最先取得的。其他可能引发顾虑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告知注意事项加以管理。单方面将这些资料一概当作侦查机密,无异于把受害者排除在外。

自10月2日起,对于由警方作出不移送决定并结案的案件,受害者将可以为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复制侦查记录。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带来的变化;该修正案还包括废除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等内容。不过,警方究竟会提供哪些侦查记录、以何种方式提供,目前仍不得而知。既然《刑事诉讼法》明文保障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侦查记录,那么所提供的记录不仅应包括确认事实关系的资料,还应包括嫌疑人的主张和主要陈述,以及警方作出决定的依据和意见。即使不是为了提出异议申请,也请把那些关系到受害者今后生活、不能不知晓的事实告诉当事人。受害者亲身经历的事,属于受害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1274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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