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沒出勤卻有簽到紀錄,海巡中士動手造假代簽名,被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海巡署中部分署一名中士安檢士,明知同仁當天並未執勤,為避免遭督導發現缺勤、留下缺失,竟在海巡工作日誌上代簽同仁姓名,還填寫接、退勤時間並呈報,遭廉政署查出後移送法辦。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為保勤務紀錄不留缺失 竟動手代簽
根據判決指出,男子阿宇(化名)在民國111年擔任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台子村漁港安檢所中士安檢士。某日凌晨2時至上午6時,他與安檢所所長及下士原本排定執行巡邏勤務。不過,所長當時並未實際執勤,阿宇明知此事,卻擔心缺勤狀況遭督導發現而被列為缺失,竟在工作日誌上動手腳。
簽名、時間一併造假 還呈報上級
阿宇在海巡工作日誌「接退勤簽到」欄位,未經所長同意,擅自簽下所長的姓名,並填寫「接勤時間0150」、「退勤時間0600」,製作出不實的勤務紀錄,隨後再將這份文件呈報使用。檢方調查時,阿宇坦承犯行,廉政官及檢察事務官也取得相關工作日誌、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等證據,證明當時的巡邏勤務及簽到紀錄確有異常。
法院審理認為,海巡工作日誌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阿宇沒有製作所長簽名的權限,卻擅自偽造簽名及勤務時間,再將不實公文書提出使用,已構成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原涉偽造署押 改認行使偽造公文書
法院指出,阿宇偽造簽名原本只是偽造公文書的一部分,之後進一步持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的低度行為已被行使偽造公文書的高度行為吸收,因此不另論偽造署押罪。法院另認為,阿宇雖為公務員,但此次犯罪並非利用其身為公務員所享有的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34條加重刑責。
法官審酌,阿宇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動機是為避免缺勤遭列缺失,造成的實際影響尚非重大,認為若直接判處法定最低刑期1年,刑責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判刑6月。
坦承犯行獲緩刑 仍須付3萬元
法院認為,阿宇犯後已有悔意,經過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記取教訓,判處緩刑2年,但為強化法治觀念,仍命他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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