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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PP叫車遇狼!女乘客遭性侵拍裸照 惡司機賠75萬改判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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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19歲女性乘客2024年5月22日下午想搭計程車回家,透過173叫車APP系統,搭上由男子林德榮駕駛的計程車,女子上車後,林男竟將車開到環河南路河堤旁,解開被害女子衣物、拍攝私密照,並舔舐胸部、性侵,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男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考量他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75萬元,撤銷原判決,改判7年10月徒刑。檢警調查,案發當時被害女子透過APP系統叫車準備回三重的住所,經系統配對後,派遣林男前往接客。被害女子上車後,林男卻未依其指示將人帶往目的地,反而一路往環河南路河堤開去。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林男見車輛開至偏遠處,竟大膽從駕駛座挪至後座,佯稱被害女子身上刺青很好看,想要欣賞。被害人在車內空間,孤立無助、驚恐不已,但也不敢強烈反抗,只能以「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等語表達拒絕。林男卻不予理會,強行解開女子上衣,並持手機拍攝其胸部、陰部,更脫去其衣裙伸舌舔胸,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密處,強制性交得逞。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將林男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雖承認有拍攝被害女子的性影像,且有伸舌舔胸、將手指插入其私密處等情形,卻辯稱均未違背被害人意願,是對方提出用身體抵車資;更稱若是違背其意願,為何對方當下未對外求救,隔3個月才提告,且未見其有任何傷勢,顯然指控不實。被害女子則稱,林姓司機稱讚胸型漂亮,並主動提起他的性經驗,隨後又說她胸口上的刺青很美、想看,當下跟對方說有照片,沒想到對方卻往偏僻河堤開去,停車後移到後座開始拍照、舔胸甚至性侵,擔心反抗有生命危險、但有表達不願意,對方還稱可惜沒套子才罷手。最後她要支付車資,對方卻揮手說不用。新北地方認定,強行侵害事證明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高院認定,林男上訴後已與女子達成和解,並支付75萬元賠償金,此為一審未及審酌事項,足以影響量刑基礎,因此撤銷原判決,但林男迄今仍否認犯行,且曾對女子提出詐欺告訴,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最終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犯案使用的手機則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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