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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一下1000元!男夜間逼車「8秒爆閃大燈20幾次」挨罰 喊冤遭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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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夜間逼前車讓道,爆閃大燈20幾次挨罰2.4萬,不服提告敗訴;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駕駛夜間逼前車讓道,爆閃大燈20幾次挨罰2.4萬,不服提告敗訴;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字級設定:

路上亂閃大燈逼車,小心荷包失血!一名張姓男子不滿前車行駛,竟在夜間短短8秒內連閃大燈逾20次,還一路逼近前車,嚇得對方趕緊切換車道閃避。張男遭檢舉後挨罰2萬4000元及道安講習,氣得提告喊冤仍遭法院打臉。

這起逼車事件發生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晚間6時24分許,當時張男駕駛一輛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通霄鎮環市路時,因不滿前車行駛速度或欲強行超車,竟在夜間視線不佳的情況下,在短短8秒內瘋狂且連續地對前車閃爍大燈超過20次。

過程中,張男的車輛還急遽逼近前方車輛,強烈的光線干擾與貼屁股近距離逼迫,讓前車駕駛感受壓力與威脅,無奈之下只能切入慢車道並於前方路口右轉離去。前車駕駛事後檢具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苗栗縣警局通宵分局查證屬實後,由新竹區監理所依法裁處張男2萬4000元罰金,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硬拗自己的駕車行為並非「危險駕駛」,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的處罰要件,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電磁紀錄,畫面顯示張男在短短8秒(18:24:45至18:24:53)內狂閃大燈20次以上,車身距離也不斷逼近。法官指出,在夜間環境下,此行為的危險性與干擾性更高,客觀上足已對其前車駕駛人形成壓力。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張男為智識正常成年人,主觀上對逼迫前車讓道的結果有明確認知與意圖,堪認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連續變換燈光迫使前車讓道」的違規事實,監理機關裁處2.4萬元及道安講習無違誤,裁定駁回張男訴訟,並由其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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