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8日電)阿里山鄉景點福美吊橋旁景觀平台113年11月間發生木棧道斷裂事故,造成遊客陸女從高處墜落重傷,家屬請求國賠,嘉院認為公所管理上顯有欠缺,判須賠218萬餘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60餘歲陸姓女子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前往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的福美吊橋參觀,在行走吊橋旁的景觀平台時,平台木棧道突然斷裂,陸女直接摔落地面,造成極嚴重傷勢,家屬依法向管理機關阿里山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
嘉院表示,阿里山鄉公所主張,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每2年均會進行安全檢測與維修評估,且在事故發生的113年間,曾由專業技師進行現場會勘與勘查,均未發現景觀平台有任何異常。
嘉院說明,會勘技師證稱,當時現場會勘目的,僅是針對吊橋及設施的「外觀設計」或「有無目視可及的腐朽」進行檢視,以提出修繕經費表;後續的現場勘查更僅針對福美吊橋本身,未涵蓋景觀平台。
嘉院表示,不論是文觀局或鄉公所,過去對景觀平台採取的都只是「目視檢測」,從未備齊設計圖、竣工圖等資料進行嚴謹的「結構安全性檢測與應力鑑定」。
嘉院說明,福美吊橋及景觀平台於民國100年間即由嘉義縣政府決議交由阿里山鄉公所接管養護,公所為實質管理機關。

嘉院認為,公所長期未對景觀平台的內部構件實施實質安全檢測,任由平台螺栓上方梁木構件內部破壞加劇,現場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語或人數限制告示,持續開放使用,以致結構斷裂釀成事故,阿里山鄉公所就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上確實有欠缺。
嘉院表示,阿里山鄉公所應依「國家賠償法」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陸女醫療等費用計約新台幣218萬餘元。(編輯:林恕暉)1150828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