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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承认在韩出生外国儿童享有“出生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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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首尔钟路区的韩国宪法法院。(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

27日,韩国宪法法院裁定,未通过法律保障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享有出生登记权,属于“违宪”。这一决定的着重点在于:所有在韩国出生的儿童,一出生便应无条件享有办理出生登记的权利。宪法法院由此从宪法层面认可了“普遍出生登记制度”的宗旨,即无论儿童的国籍或其父母的居留资格如何,国家都应记录在其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的出生事实。

当天,宪法法院就越南籍A某及其子女B某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作出违宪裁定。二人主张,韩国未通过法律规定在韩出生外国人的出生登记制度,构成立法不作为,即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立法职责。

A某于2008年持非专业就业签证入境韩国,但在规定的居留期限届满后仍留在韩国,目前处于未登记居留状态。A某与一名越南人结婚,并于2019年生下B某。B某虽然出生在韩国,却因是外国人子女而无法在韩国办理出生登记,此后取得了越南国籍。A某和B某认为,其出生登记权和受教育权因此受到侵害,遂提起宪法诉愿。

韩国现行出生登记相关制度未能保障外国人享有“一出生即可获得登记的权利”。出生申报须通过记入家庭关系登记簿完成登记并获得证明,但只有韩国国民能够在该登记簿上进行身份登记。外国人登记制度同样难以保障这一权利:外国父母在韩国所生子女须先在其本国办理出生登记,因此难以在出生后立即完成登记。

宪法法院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一出生即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宪法法院表示:“考虑到儿童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地点、出生国家和父母,儿童一出生便由出生地的管辖国家正式记录其存在,是对作为一个人的儿童所能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措施。”宪法法院还提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曾建议韩国引入“普遍出生登记制度”,并表示:“国家负有立法义务,必须具体规定这一权利,确保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无论其国籍、居留资格以及是否已在本国办理出生登记,均可依据韩国法律办理出生登记。”所谓“普遍出生登记制度”,是指国家登记所有在其境内出生儿童的出生事实,使其能够证明自身法律身份的制度。

宪法法院还回应了有关引入普遍出生登记制度可能导致默许未登记居留者非法居留的担忧。宪法法院解释称:“该制度仅是为了让在韩国出生的外国儿童在韩居留期间获得最低限度的基本保护和援助而提供的一个起点,并不因此赋予其韩国国籍或在韩国的居留资格。”

鉴于宪法法院就立法不作为作出违宪决定,韩国国会虽然不受具体立法期限约束,但为消除违宪状态,负有尽快推进相关立法的法律和政治义务。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有关立法不作为的决定,意味着国会负有立法义务。法院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法日期,但这一决定具有命令国会迅速推进立法的效力。”

李娜英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27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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