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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棒球場追加預算逾11.5億!林智堅圖利罪「罪證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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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棒球場開挖。(圖/市議員林彥甫提供)

▲新竹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28日偵結,林智堅不起訴。(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28日偵查終結,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正式公布偵查結果。針對工程登載不實部分,檢察官對巨佳營造工地主任蕭男、品管人員朱男及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監造主任李男、專職監造工程師帥男等4人,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給予緩起訴處分;至於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巨佳營造負責人詹男與相關廠商及市府人員等被告,經調查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獲不起訴處分。

4人涉施工及監造日報表登載不實 獲緩起訴

檢方指出,巨佳公司因應新竹市政府指示,在變更設計完成前先行施作預定新增項目,導致原定工作項目進度延後。蕭男與朱男為使施工日誌符合預定進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蕭男指示朱男在尚未施作的碎石級配夯實、廣場鋪設、紅土回填與植草等項目與數量預先登載於110年施工日誌中,並交付市府行使。

同時,帥男未全時常駐工地,李男與帥男仍參照施工日誌,在監造日報表中不實登載已監督前述工程項目;嗣由李男製作18份施工抽查紀錄表後,再交由帥男補簽以表示親赴現場查驗。

上開不實日報表及抽查紀錄表均提供市府行使,致承辦人員誤信查驗已依實完成,足生損害於工程管理正確性。檢察官審酌4人涉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諭知緩起訴處分條件為收受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2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前市長林智堅涉圖利 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針對告發意旨指林智堅涉嫌圖利巨佳公司及艾奕康公司,不當追加工程及專管預算使統包工程預算增至11億5,476萬餘元、專管案預算增至2,951萬元。

檢方調查說明,本案原規劃經費3億5,300萬元,因增列地下停車場、民富立體停車場整修及隔音、遮陽、景觀等工程納入前瞻計畫,統包預算增至8億2,541萬餘元並經招標決標。

後續因新增外野結構補強等11項工項及外野立面整修,分別增加3億954萬餘元及1,980萬餘元,總額增至11億5,476萬餘元,專管服務費亦隨之調整。各次契約變更金額均未逾原契約金額50%,未違反政府採購法。

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均未發現林智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巨佳、艾奕康公司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

雖審計及市府調查認有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混淆、採購程序及督導不周、未妥適驗收等行政疏失並已移送審查,但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涉犯貪污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依法認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廢棄物掩埋與偷工減料 指控未成立

針對告發巨佳及力瑋公司涉嫌非法掩埋廢棄物、變賣土壤、詐欺及違法審查等部分,檢察官調閱相關原始文件與施工紀錄進行全面釐清。

檢方指出,依據核定之合約內容與拆除作業規範,本就允許將基地內產出的磚瓦塊石等營建剩餘物進行破碎後留在當地進行回填;透過過往連續監控畫面與現場證人說詞,並未發現有外車載運不明廢棄物進場傾倒的違法跡象。

在草皮下方鋪面部分,巨佳雖然在實際施工時採用了與原始需求書不盡相同的砂土材質,但現場品管人員朱男早已在自主檢查表單中明確註記變更事項,且實際完工的土層厚度超越原定設計標準,額外增加了三百多萬元成本,因此難以認定廠商具有偷工減料圖利的主觀意圖,更無事證證明原土遭到違法外運變賣。

針對地下兩次開挖發現異物一事,檢方說明挖掘出的未碎石塊與木料等雜物數量有限且零星分布在外野各處,其中部分屬於原本設計要埋設的管線與防護網;至於未依約拆除的施工平台,則是廠商因應基地承載條件不足所搭建的臨時結構物,本質上屬於工程履約爭議,與惡意掩埋廢棄物情節有別。

在排水檢測與工程估驗方面,由於當時招標規範並未對排水測試方式訂出絕對標準,監造人員李男基於積水可透過機具排除的專業判斷同意通過估驗,不具違法圖利故意,亦無事證顯示巨佳藉此詐領工程款或節省廢棄物處理費用。

浮報工程進度與專管人員 工時未涉不法

針對移送意旨指詹男、蕭男涉嫌浮報工程進度申請估驗款,李男、帥男違法審查部分,檢方查明市府於變更設計前已指示巨佳先行施作追加工項。

包含車道出入口、看台、高桿燈、大螢幕、全壘打牆、排水溝與頂棚等項目,早在預定時間前便已陸續動工,導致實質施作進度與既有進度表脫節。

在追加項目尚未正式定價前,客觀上難以直接對照判定工程落後幅度,現有事證不足以證明當時已跨越停發估驗款的落後門檻。

針對專案經理許男被控不實登載帥男監造工時部分,檢方查明工作月報之監造工時係由監造人員自行填報,再由行政人員彙整後送許男形式核決。許男並非現場監造或直接記錄工時之人,無證據證明其明知登載不實。

檢方總結,本件工程雖有諸多瑕疵,但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涉有告發及移送意旨所指犯行。若涉及超重風險、土壤雜物規範、排水及施工品質等爭議,市府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範,或循民事途徑解決,因罪嫌不足依法均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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