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哥哥將房子借給弟弟家使用46年,怎料想要收回時,弟媳竟直接拒絕、持續占用。(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民國69年間將名下位於新莊區的公寓二樓無償借給胞弟一家居住。胞弟110年過世後,子女皆已成年立業搬離,僅剩弟媳一人繼續占用。張姓老翁不滿多次催告搬遷無果,憤而提告求償。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認定使用借貸目的已完畢,判決弟媳等四名繼承人須返還房屋,弟媳並須按月給付2萬元不當得利,全案仍可上訴。
弟媳主張借名登記 遭法官指無據打臉
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張姓老翁主張,當年因胞弟張明逢子女眾多、房屋空間不足,才好心將剛買下的新莊公寓二樓無償借給胞弟一家居住。如今胞弟過世,子女均已各自成家搬離,且繼承了一樓房產,借用目的早已不存在。被告弟媳則辯稱,該房地當年是由丈夫出資購買,僅是「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且原告當年承諾可居住至終老,並非無權占用。
法院審理時指出,不動產物權依登記生效,原告自69年起即登記為所有權人。被告雖提出手稿及匯款單據,但無法證明雙方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
借貸目的終結 繼承人須返還房屋
法官認為,原告當年借房係考量胞弟子女尚幼、住處擁擠。如今胞弟過世且三名子女早已成年結婚搬離,現有之一樓房地已足供弟媳一人居住。依民法規定,經過相當時期且使用目的已完畢,使用借貸關係即告消滅。
法官判決,胞弟之四名繼承人均負有返還房屋之義務,目前實際占用的弟媳則須騰空遷出,並在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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