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警休假闖槍械室取警槍企圖自戕,同仁驚險阻攔。(中時資料照/葉書宏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現任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一名巡佐,過去在分局任職期間因感情、家庭糾紛情緒低落,休假期間竟闖入槍械室取走警用手槍與子彈企圖自戕,所幸同仁及時發現制止,才未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如今懲戒法院結果出爐,處分記過1次。
根據判決,案發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凌晨1時47分許。當時在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服務的A警員正值休假,因面臨感情與家庭糾紛,明知自己非服勤時間、依法不得使用槍械,竟在所內趁著同仁不注意時,摸走槍械室鑰匙,闖入取走警用90手槍1支、彈匣1個及制式子彈1顆。正當A警員準備自戕的千鈞一髮之際,同仁機警察覺異狀,立刻衝上前阻止。
全案後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起訴。花蓮地院審理後,於114年10月依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判處A警員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確定;而他也被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審理認為,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公務員,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導致公眾喪失警察執行職務的信賴,確實有懲戒必要。法官指出,被付懲戒人非法持槍係因一時思慮不周,持槍時間短暫、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案發後均坦承犯行,且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及酒癮戒治,最終給予記過1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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