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營便當店的陳姓男子經人介紹認識一名輕度智能障礙女子A女,見她社會經驗不足,習慣聽命他人,不僅要求與A女做「生孩子的事」,還要求A女遵守12條「性奴隸條款」,進行性虐待,A女傳訊息「真的好累,拜託你」拒絕,就要求執行制裁內容等訊息恐嚇,直到A女告知他人,全案始曝光。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陳男致A女心理與身體創痛甚鉅,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刑事部分,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13年6月有期徒刑。判決書指出,陳男2020年2月13日與A女見面,隔天就傳訊息要求以做愛交換當她男友;交往期間,脅迫A女到他租屋處見面,還打耳光要求其執行「性奴隸條款」,強暴A女擔任他的性奴隸,甚至拿筷子插肛門致流血、要求「天天拍裸照」等性虐待,若A女抗拒不從,就脅迫恫嚇執行包括,打到屁股瘀青等4點制裁內容,要求她回覆「感謝主人的賞賜」等感想。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陳男否認犯行,辯稱兩人自2020年2月14日交往到同年8月25日分手,傳送「性奴隸條款」給A女被拒絕後,就將訊息收回還道歉,並沒有做實際行為;因A女說他沒有車、沒有房、沒有錢,才打她耳光;有傳送「奴隸只能聽從,打你也要當作是賞給你」訊息給A女,但當天沒見面;2020年3月間因A女想要分手,才回覆「若能接受制裁那麼就答應你脫離」,並未對其SM性虐待、拿筷子插肛門等。嘉院審理,據證人證詞、嘉義長庚醫院鑑定報告、2人對話紀錄等證據,認為陳男所述都是推諉卸責之詞,不可採;陳男對A女有性奴隸契約強制行為、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故意侵害其身體權、精神自由權、性自主權,致心理及身體創痛甚鉅,判決陳男應賠償100萬元。☆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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